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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政策宣傳

是組織和支持居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通過多種方式籌集資金,提供普通門診醫療、住院醫療和大病醫療保障,按照繳費義務和享受待遇覆蓋城鄉的醫療保險制度。

報銷類別和證明材料:

1.轉院就醫:確需轉院就醫的,病情緊急的,應在轉院入院7日內辦理手續;

2.異地安置和工作:要求在異地居住和工作半年以上,必須提前辦理登記手續;

3.出差、探親、旅遊等短期外出期間的醫療費用:①急性病:提供出差證明、探親證明、旅遊合同、實名制機票等。報銷時;②慢性病門診維持治療:應增加廈門診療病歷,診療措施不得超過廈門;

4.異地分娩:住院分娩費用和合理的產前產後檢查費用;

5.當地和城市化地區的社會保障系統故障無法通過信用卡實時結算:醫療機構收費辦公室的發票應背書並蓋章;

6.社保卡掛失或損壞,名片打印延遲:社保卡管理部門發票背面蓋章確認;

7.單月門診人次超過20:收費單必須信用卡結算並顯示掛號人次,必須提供門診記錄;

8.無社保卡的急性病或搶救:門診或住院病歷要詳細、清晰,足以認定為急性病或搶救;

9.離休幹部目錄外藥品費用:需提供《離休幹部目錄外藥品審批表》,並加蓋醫院醫保管理部門公章;省兩級收費中心委托的離休幹部保健對象應提供健康保健證明;

10.參保狀態、變更、參保單位變更、地稅數據接收延遲:次月中旬地稅變更確認後可報銷;

11.新生兒從出生起的醫療費用:應在出生三個月內投保並及時支付,收到款項後方可報銷。需要出生證明;對於費用發生時未命名的新生兒,醫療費用發票、匯總表、出院記錄等報銷憑證上的姓名應為母親或父親的姓名後加“兒子”或“女兒”。

總結壹下,就是印制群眾容易理解的傳單。圍繞醫保參保、繳費方式、經辦方式改革,在編寫宣傳單時,將過去難以理解的“官方語言”改為通俗易懂的“通用語言”,方便群眾深入理解和吸收醫保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