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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民主的特點和運作模式

美國式民主的特征

美國人以社會契約和天賦人權為口號,展開了廣泛的鬥爭,贏得了獨立,脫離了英國的統治,建立了美利堅合眾國。1787憲法“將自然法轉化為憲法,確立了美國的民主和憲政制度”。該系統主要有以下顯著特點:

(壹)、“社會契約”和“自然人的權利”原則

“社會契約論”的思想強調依憲治國,強調法治原則在政治生活中的運用和實施,強調人民有建立政府、制定和變更憲法和法律的權利,同時強調每個公民都應該把遵守憲法和法律作為自己的神聖義務。憲法是政府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政治契約,是在被統治者同意的情況下,為了公共福利的目的而制定的。憲法是契約法,是治國之本,是防止人治的利器。美國人認為政府是必要的,但必須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和官員獨斷專行,防止侵犯個人權利,防止被男人統治。正是在這壹治國方略的規定下,美國才完整地構建了法治國家的模式。政黨之間、政黨與政府之間、政府與公民之間、公民與企業和工人之間的壹切社會關系都是以憲法和法律為中介的。

(二),分權制衡機制

制約權力的理念和實踐,根植於對人性的深刻洞察。為了防範人性的弱點,增強人的善的壹面,有必要對政府及其官員進行制約和監督。但制約本身並不是全部,分權制衡的精神在於平衡。政府結構必須使各部門有適當的控制和制衡,使權力以公益和正義為目的有效行使其管理職能,同時保持對權力的卓越控制,實現公權力與民權力的平衡,管理與控制的動態平衡,這是分權與制約的歸宿。華盛頓認為平衡乃至憲政制度的價值是憲政制度的理論基礎。

聯邦政府的三個權力部門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總統用否決權來限制國會,用任命法官的權力來限制聯邦法院。國會使用同樣的權力,通過批準和限制總統任命的官員、設立的機構、與外國締結的條約和所需的預算,來限制聯邦法院法官的任命;最高法院利用司法審查的權力來限制總統的行政法令和國會立法,如果它們被認為違憲,就宣布它們無效。國會兩院也相互制約,壹項法案必須由兩院各以多數通過,才能轉交總統簽字批準。軍事權力受到民事權力的制約。總統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總司令,軍隊的動員和執行必須由總統下令;國會有權宣戰,軍事需求由國會決定,每次不超過兩年。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實行分權,相互制約。國家的主要權力,如發行貨幣、軍事、外交、商業和對外貿易等,都歸聯邦政府管轄,而縣市地方政府、州司法、工商、教育、衛生和公安等則歸州政府管轄。在各自權限範圍內,獨立行使監督權。他們使用調查手段來檢查總統和其他行為是否違反法律或違反政治紀律。調查公開進行,調查結果公開。違法情節嚴重的,予以彈劾並開除公職。健全的制約和監督機制的存在,使國家權力獨立於個人意誌,從而保證了社會政治的長治久安。權力不受權力幹涉。國會作為代表機構,代表人民對總統和聯邦法官進行監督。它使用調查手段來檢查總統和其他行為是否違反法律或違反政治紀律。調查公開進行,調查結果公開。違法情節嚴重的,予以彈劾並開除公職。健全的制約和監督機制的存在,使國家權力獨立於個人意誌,從而保證了社會政治的長治久安。

(三),有限政府原則

從理論上講,人民是主權者,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人民建立政府是為了保護他們的自然權利;從實踐中可以看出,在殖民時期,英國國王及其在美國各州的代理人(總督)濫用權力。所以,當美國贏得獨立,建立政府,特別是強有力的政府,就要授予權力,限制權力。政府的權力不是絕對的。它只能行使人民通過憲法賦予它的權力,不能行使被禁止行使的權力。政府不得侵犯人民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