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定標準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保證其生產的食品符合安全、衛生和營養要求。任何產品不得誇大功效,作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2.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政府應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如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加強對食品質量的抽檢,加強對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等。,確保食品安全;
3.加強對虛假宣傳的監管。政府應加強對食品虛假宣傳的監管,明確虛假宣傳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如加大對虛假宣傳的罰款、停產整頓、吊銷許可證等,以遏制虛假宣傳行為;
4.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政府應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管,如建立完善的投訴舉報制度,加強投訴舉報的受理和處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5.加強宣傳教育。政府應加強宣傳教育,提高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認知和認可度,如通過媒體、網絡等渠道宣傳食品安全知識和消費者警惕性,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減少虛假宣傳的影響。
食品虛假宣傳具體介紹如下:
1、食品虛假宣傳是指在食品銷售和宣傳過程中,為獲取不當利益,采取虛假、誇大、誤導等手段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2.食品虛假宣傳的主要形式包括虛假標簽、虛假廣告、虛假包裝和虛假宣傳。
3.食品虛假宣傳的危害主要表現在誤導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健康利益,損害食品行業的形象和聲譽;
4.對食品虛假宣傳的打擊,主要依靠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對違法企業進行處罰和懲戒,公開曝光違法行為,提高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維權意識;
5.食品虛假宣傳的防範需要企業的自律和監管部門的監管,企業需要真實準確地宣傳和標註產品,不得利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6.消費者也需要提高食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加強對食品信息的理解和辨別能力,拒絕購買和食用虛假廣告的食品;
7.打擊和防範食品虛假宣傳,可以促進食品行業的規範和健康發展,增強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信任和滿意度。
綜上所述,不能生產經營食品的虛假宣傳制度是保護食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的重要制度。政府要加強監管、宣傳教育,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確保食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同時,食品生產經營者也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範宣傳行為,保證其生產的食品符合安全、衛生、營養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條
廣告主應當對其廣告的內容和效果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15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其電子郵箱或者電話號碼,接受查詢、投訴和舉報。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後,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復、核實、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面通知咨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舉報屬實的舉報人進行獎勵。
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的信息保密,保護其合法權益。舉報人向所在企業舉報的,企業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壹百壹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專業知識和執法能力的培訓,並組織考核。不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的,不得從事食品安全執法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發現食品安全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違法違規和不規範執法行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接到投訴或者舉報的部門或者機關應當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的情況告知食品安全執法人員所在部門;涉嫌違法違紀的,依照本法和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