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條例還規定,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堅持倡導、鼓勵、教育、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落實、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長效機制,形成* * *建* *治* * *的工作格局。
公民應當熱愛祖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建設,樹立文明新風,弘揚社會正氣。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促進社會進步的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並組織實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和計劃。
二、建立並落實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三、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文明行為的促進工作。
四、組織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和表彰活動。
動詞 (verb的縮寫)及時建立和調整重點治理名單。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