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要嚴格執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二是要“先通風,後測試,再操作”,嚴禁通風測試不合格操作。
三、必須配備中毒窒息等個人防護用品,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嚴禁無防護監控措施的工作。
四、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嚴禁教育培訓不合格上崗作業。
五、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設備,嚴禁盲目救援。
受限空間的安全措施包括:
1,安全隔離。所有與設備外部相連的管道和孔洞應與外部有效隔離。設備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2.通風。在有限的空間內保持良好的空氣流通;
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作業人員攜帶的工具和材料應逐項登記;完成作業離開有限空間時,應清點作業工具和材料的數量並完整取出,不允許留在有限空間內;
4.定期監測。手術前30分鐘內,必須對有限的空間再次取樣分析。收集的分析樣品應具有代表性,並應在氣體取樣器中保存至少4小時,甚至直至作業結束。術中應加強定期監測,術中至少每2小時復查壹次采樣。
5.清潔和更換;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潔和置換,並符合以下要求:清潔後應進行空氣置換,並隨時監測氧氣和其他危險氣體的含量,考慮用壓縮空氣進行置換。置換後的氧氣含量應達到18-21%,受限空間內有毒有害等危險氣體濃度應符合GBZ2-2002。
6、塗刷含有揮發性溶劑的油漆時,應做連續分析,並采取可靠的通風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保障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工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行業、領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