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偶,是壹種修辭格。成對使用的兩個文句,“字數要等,結構、詞性大體相同,意思相前”。這種對稱的語言形式,形成表達形式上的整齊和諧和內容上的相互映襯,具有獨特的藝術效果。 對仗,是指詩詞創作及對聯寫作時運用的壹種特殊表現形式和手段。它要求詩詞聯句在對偶基礎上,上下句同壹結構位置的詞語必須“詞性壹致,平仄相對”,並力避上下句同壹結構位置上重得使用壹詞語。格律詩詞的對仗使語言音韻和諧,增強了節奏樂感和音樂美,達到表達形式上的高度完善。因而格律詩詞的對仗要求也就甚為嚴苛,符合上述原則的詩詞聯句便是對伏,否則就是不對仗或對仗不工穩,這是詩詞創作所不允許的。對偶與對仗其所以有這樣壹些不同,主要是因為它們是運用於不同文體的。由於不同的文體對各自表達的要求不同,所以對表達形式的要求也就不同。作為修辭方法的對偶,常常被廣泛用於各種文體,其中古代散文和古體詩歌運用尤其頻繁。它整飭了語言,增強了語勢,而且兩個偶句互為補充,相互映襯,使語言頗具形式美和表現力。對仗則是格律詩詞獨具的壹種特殊創作技法。興起於隋唐的格律詩,嚴格要求律詩中的頷聯與勁聯必須對仗。這壹方法同時也為詞曲創作所彩用,後來又被用於對聯撰寫。對仗能夠在相當程度上極大提高詩歌的表達技巧和審美情趣,具有較高的藝術性和表現力。對伏的這些特殊功能顯然是對偶力不能及的。可以說“對仗”是格律詩詞創作和欣賞的重要標準之壹,自然也就成為非詩詞莫屬的專用術語。正因如此,所以格律詩詞中的對仗雖同時也符合對偶的標準要求,但鑒於“對仗”本身的特點,並且為了有別於壹般文體中的對偶,故而我們通常不以“對偶”稱之,而特稱之曰“對仗”
簡而言之:對偶:修辭方式。用對稱的字句加強語言的效果。 對仗:(律詩,駢文等)按照字音的平仄和字義的虛實做成的對偶語句。對仗除了具備對偶所具有的特征之外,它還要求聯句的上下兩句同壹結構位置的詞語必須是詞性壹致,平仄相對,且上下兩句同壹位置上不得使用同壹詞語。如“大漠孤煙直,長河落日圓”“感時花濺淚,恨別鳥驚心”“金沙水拍雲崖暖,大渡橋橫鐵索寒”等。 對仗的要求是極為嚴苛的。只有符合上述原則的格律詩詞聯句才叫對仗,否則就不是對仗或對仗不工整,這在格律詩詞創作中是絕對不允許的,因而遂成為創作和欣賞格律詩詞的重要標準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