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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民間借貸,有什麽特點?

無效情況:

1.從金融機構獲取信貸資金,高息貸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2.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以營利為目的借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民間借貸是壹種歷史悠久、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

以金錢或其他有價證券為目標的融資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不屬於民間借貸範疇。

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都可以發生民間借貸。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貸款形式向職工集資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只要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有效。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貸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了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借款人和貸款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又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接受貨幣壹方所在地。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貸款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貸款人只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壹般保證,貸款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貸款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涉嫌非法集資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罪,當事人就同壹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相關但非同壹事實的線索、材料的,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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