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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輸血系統

法律分析:1。輸血後,護士持輸血申請單和貼有標簽的試管,與患者當面核對姓名、性別、病歷號、床號、血型,同時抽取血樣;2.將血樣、輸血同意書、輸血申請單(加蓋住院部收費章)送血庫,雙方核對後憑輸血同意書離開;3.攜帶專用采血盒、采血單、病歷(必須填寫完整,並有實習護士資格的護士簽字)到血庫采血。采血、送血雙方應當核對:姓名、性別、病歷號、病房、床號、血型、配血日期、有效期、配血檢驗結果、獻血代碼、配血的血型、血量,血液外包裝是否破損、外觀是否清晰、有無凝集、有無溶血,是否核實無誤,雙方簽字。4.血液送到病房後應在4小時內輸註,不得自行儲血;5、輸血時,由兩名醫務人員持病歷* * *到患者床邊核對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歷號、床號、血型,確認與交叉配血單相符後,再次核對血液,開始輸血;6、輸血應先慢後快,根據病情和年齡調整輸註速度。輸血時檢查穿刺部位有無血腫和滲血,密切觀察患者生命體征和輸血反應,並做好記錄;7、遵照醫囑,嚴格遵守無菌操作原則,使用標準輸血裝置進行輸血;8.輸血前,將血袋中的成分輕輕混合,避免劇烈休克。血液中不能加任何藥物,只能用靜脈註射生理鹽水稀釋;9、連續輸註不同獻血者的血液時,兩袋之間需用0.9%無菌生理鹽水沖洗輸血管道或更換輸血裝置;10,輸血後,在輸血記錄上簽字,放入箱內。輸血後1小時內將空血袋送回血庫,4℃冰箱保存24小時。11.如發生輸血反應,應按輸血反應患者應急程序處理,並及時填寫輸血反應記錄表,在3日內交回血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第十二條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和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臨床用血標準。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必須對臨床用血進行檢驗,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