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魯迅文學獎每兩年評選壹次。將評選出本評獎年度某壹文學體裁中思想性和藝術性俱佳的作品。目前包括以下獎項:全國優秀中篇小說獎;全國優秀短篇小說獎;全國優秀報告文學文學獎;全國優秀詩歌獎;全國優秀散文隨筆獎;全國優秀文學理論和文學評論獎;全國優秀文學翻譯獎。
獎勵範圍
1.凡在評獎年度內由國家批準的報紙、期刊、出版社出版發行的上述文學體裁、類別的作品均可參加評選(個人作品首次出版時間以首次出版時間為準,圖書首次出版時間以版權頁註明的首次出版時間為準)。
2.鑒於評選工作的語言限制,所有用少數民族語言創作的作品都要求翻譯成中文才能參加評選。用少數民族文字創作的作品,可以參加中國作家協會關於少數民族文學獎的評獎。
3、詩文、雜文作品,以發表過的詩文、雜文、雜文為主。文學理論和文學批評作品、單篇作品和理論批評專著均可參與評審。
選擇標準
1.堅持思想性和藝術性完美統壹的原則。入選作品應當有利於倡導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有利於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有利於民族團結、社會進步和人民幸福,有利於通過誠實勞動爭取美好生活。要著力創作反映時代精神和歷史發展趨勢、反映現實生活、塑造社會主義新人形象的鼓舞人心、催人奮進的優秀作品。要兼顧題材、主題、風格的多樣性。
2.註重作品的藝術品位。鼓勵在繼承我國優秀文學傳統和借鑒外國優秀文化的基礎上進行探索創新,特別是那些人民群眾喜聞樂見、富有藝術感染力的具有中國風、中國氣派的作品。
3.註重作品的社會影響力。各獎項的評委會可根據本條例的要求和文學體裁的特點,聽取讀者意見,提出具體要求。
選擇組織
1.魯迅文學獎的評獎工作由文學體裁和類別組成的評獎委員會承擔。各獎勵委員會下設獎勵辦公室,處理獎勵的具體工作。
2.各評獎委員會成員均為在文學界有影響的作家、理論家、評論家和文學組織者,人數以11為宜。獎勵委員會的成員不應該交叉。每屆評委都要比上壹屆更新1/2以上。京外法官應占法官總數的1/3以上。評委名單由中國作家協會秘書處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報主席團,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3.中國作家協會成立魯迅文學獎評獎辦公室,負責評獎工作的協調和評獎結果的發布以及評獎大會的組織工作。
4、評獎委員會組成後,要認真討論評選標準,重申評獎紀律,統壹思想,確保評選工作的指導性、權威性和公正性。
授予程序
1,參賽作品收藏。經中國作家協會秘書處批準,以中國作家協會名義發布征集參評作品通知,請各省、市、自治區作家協會、各行業文藝協會、省級以上相關出版單位和大型文藝雜誌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符合評選要求的參評作品。
2.推薦另類作品。各評獎辦公室報請評委會批準,聘請多位評論家、作家、編輯組成評審小組,在廣泛閱讀和討論的基礎上對推薦作品進行篩選,提出適當數量的作品作為備選題目,供評委會評審。經三名以上法官聯合提議,除了審查小組建議的條款之外,還可以增加備選條款。在評選過程中,可以適當舉辦讀者座談會,聽取讀者意見。
3.投票選出每個單項獎的獲獎作品。評委會在認真閱讀所有入選文章的基礎上,經過與協會充分協商討論,最終投票選出獲獎作品。是否采用記名投票方式投票,由評委會本著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作品至少獲得評委總數的2/3才能當選。
4.獎項揭曉。評選結果報中國作家協會秘書處備案,由中國作家協會頒發。為獲獎作品頒發獎牌和獎金。向出版獲獎作品的出版社和雜誌社及其現任編輯頒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