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經》的主要表現方法,也是我國古代詩歌的主要表現方法。這個說法是由李周·官純首先提出的。後來《毛詩序》繼承了這壹說法。都是把三種內容風格(格調、雅、贊)和三種表現手法(賦、比、興)混為壹談,統稱為六首詩或六義,概念比較模糊。直到唐代,孔《毛詩正義》說:“風、雅、贊為詩之變體;賦、比、興是詩歌中不同的詞。大小不壹,得六義者,賦、比、興是詩之用,體、雅、贊是詩之成。用其他三事來成就這三件事,和義是壹樣的,需要再有壹卷,才能更準確地區分三體和三法,現在還在用這個觀點。
關於賦,比,興有兩種解釋。壹種解釋是,賦、比、興與政治教育和諷刺建議密切相關。最早做出這種解釋的是漢代的鄭玄。這壹解釋的積極意義在於,它對唐代陳子昂、白居易所倡導的“美勝於樂”的理論有著直接的啟發作用。負面影響是導致了很多詩人遊離於藝術形象之外,片面追求所謂的詩的瑣碎意義。另壹種解釋是把賦、比、興理解為單純的藝術思維和表現手法。漢代的鄭中先作了這種解釋,把比看作是壹種修辭格,把興看作是幫助植物、動物和鳥類明白它們的意思的手段。這壹解釋為後世許多學者所繼承,如晉代的支輿、宋代的李、朱等。他們的論述準確地概括了賦、比、興作為表現手段的基本特征。
對賦、比、興的歸納和研究,在中國古代詩歌理論和詩歌創作的發展中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深化和完善了對詩歌藝術思維和表現方法的理論認識,而且促進了詩歌在創作上的豐富和完善,對古代詩歌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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