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們不知道有多少人因為他們的行為被隔離或感染,但他們的行為早已是造成“嚴重感染風險”的情節,尤其是在2月9日癥狀出現後,仍然隱瞞不報,進入公眾視野。
在得知自己來自疫區並有癥狀後,王本應主動向社區和工作單位報告,但未能報告。他仍多次出入公共場所,造成疫情傳播的重大隱患,導致全市大規模人員隔離和核酸篩查,後果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壹款規定,王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2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取保候審,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根據這種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結合疫情防控的要求,完全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也完全符合“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為符合這兩個罪的構成要件,就應該按照刑法的要求從重處罰。
這樣既能嚴厲打擊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涉疫犯罪,又能遵守刑法的基本原則,做到對犯罪行為負責,對人民負責。
雖然春節過去了,但我們還是要堅守在疫情防控的崗位上,不能有絲毫馬虎。
藥店、診所等相關市場主體已被縣級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對其他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紀檢監察機關將進壹步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