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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魯迅文學獎評選辦法

魯迅文學獎是由中國作家協會主辦的。

壹、指導思想

魯迅文學獎的評選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藝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鼓勵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體現時代精神,堅持指導性、權威性、公正性原則,堅持少而精、不落下任何人。

二。獎項設置

魯迅文學獎每三年評選壹次。包括以下獎項:

全國優秀中篇小說獎;全國優秀短篇小說獎;全國優秀報告文學文學獎;全國優秀詩歌獎;全國優秀散文隨筆獎;全國優秀文學理論和文學評論獎;全國優秀文學翻譯獎。

三。獎勵範圍

1.凡在評獎年度內由國家批準的報紙、期刊、出版社出版發行的上述文學體裁、類別的作品均可參加評選(個人作品以首次出版時間為準,圖書以版權頁標註的首次出版時間為準)。

2.鑒於評選工作的語言限制,所有用少數民族語言創作的作品都要求翻譯成中文才能參加評選。用少數民族文字創作的作品,可以參加中國作家協會關於少數民族文學獎的評獎。

3.詩歌、散文、散文作品以發表的詩歌、散文、散文進行評價。文學理論和文學批評作品、單篇作品和理論批評專著均可參與評審。

四。選擇標準

1.堅持思想性和藝術性相統壹的原則。入選作品應當有利於倡導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有利於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有利於民族團結、社會進步和人民幸福,有利於通過誠實勞動爭取美好生活。要著力創作反映時代精神和歷史發展趨勢、反映現實生活、塑造社會主義新人形象的鼓舞人心、催人奮進的優秀作品。要兼顧題材、主題、風格的多樣性。

2.註重作品的藝術品位。鼓勵在繼承我國優秀文學傳統和借鑒外國優秀文化的基礎上進行探索創新,特別是那些人民群眾喜聞樂見、富有藝術感染力的具有中國風、中國氣派的作品。

3.註重作品的社會影響力。各獎項的評委會可根據本條例的要求和文學體裁的特點,聽取讀者意見,提出具體要求。

動詞 (verb的縮寫)選拔機構

1.魯迅文學獎的評獎工作分別由文學體裁和類別組成的評獎委員會承擔。各獎勵委員會下設獎勵辦公室,處理獎勵的具體工作。

2.各評獎委員會成員應是在文壇有影響的作家、理論家、評論家和文學組織者,人數應為11。獎勵委員會的成員不應該交叉。每屆評委都要比上壹屆更新1/2以上。京外法官應占法官總數的1/3以上。評委名單由中國作家協會秘書處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報主席團,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3.中國作家協會成立魯迅文學獎評獎辦公室,負責評獎工作的協調和評獎結果的發布以及評獎大會的組織工作。

4.每次評獎委員會組成後,都要認真討論評選標準,重申評獎紀律,統壹思想,確保評選工作的導向性、權威性和公正性。

不及物動詞獎勵程序

1.參賽作品集錦。經中國作家協會秘書處批準,中國作家協會獎勵辦公室將向中國作家協會各組織成員單位、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藝術局、省級以上出版單位和全國文學雜誌發出征集作品通知,請其在規定期限內向獎勵辦公室推薦符合獎勵條件的參評作品。

2.推薦另類作品。評獎辦公室報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批準,聘請了多位評論家、作家和編輯組成評審小組。審查小組的組成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其中京外人員應占1/3以上。評審組在廣泛閱讀和認真討論的基礎上,對參賽作品進行篩選,提出適當數量的作品作為備選文章,供評委會評審。經三名以上評委聯合提議,也可以在評審組推薦的條款中增加備選條款。

3.為每個獎項的獲獎作品投票。評委會在認真閱讀所有入選文章的基礎上,經過充分的咨詢和討論,最終投票選出獲獎作品。投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只有作品在評委總數中不少於23票才能當選。

4.評委會的評選結果報中國作家協會秘書處審批,由中國作家協會統壹發布。向獲獎者頒發獎牌和獎金;向出版獲獎作品的出版社、雜誌社及其責任編輯頒發證書。

七。獎勵紀律

1.確保獎項的權威性和公正性。魯迅文學獎評審委員會應當堅持評審標準,實行評委名單和評委會意見公示制度。

2.杜絕行賄等違法行為和請托等不正之風。評委會、評審組和獎勵辦公室成員不得有任何可能影響評選結果的不當行為。此行為壹經發現,將取消有關評委或工作人員的資格,參評作品的資格也將被取消。

3.實行回避制度。如果評委會成員有任何作品參與評審,或者與參評作家的作品有密切關系(如作品的責任編輯、參評作者的親屬等。),他必須撤回。如發現任何人有所隱瞞,將取消評委資格,不得再次參加魯迅文學獎評選。

八。獎勵基金

魯迅文學獎評選經費由國家撥款,吸收社會贊助。

九個。本規定由中國作家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會在不斷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