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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作家協會章程

壹.壹般原則

第壹條:內蒙古作家協會是中國* * *產黨領導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國家聯系作家和文學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也是中國作家協會、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團體會員。

第二條內蒙古作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發揚文藝民主,保障創作自由, 廣泛團結全區各族作家,繁榮發展全區各族社會主義文學事業,滿足各族人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事業。 努力加強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建設大民族文化區,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

第三條:本會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並根據自身特點積極開展工作。

第四條:協會在工作和活動中堅持“團結、服務、倡導、繁榮”的原則。

二、任務

第五條協會積極組織作家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理論,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文學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努力提高文學隊伍的思想和業務素質。

第六條協會鼓勵和引導會員貼近生活、貼近實際、貼近群眾,努力學習,解放思想,勇於創新,艱苦奮鬥;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和各種文學風格、體裁的自由競爭,不斷提高文學創作的思想藝術水平。

第七條堅持文學創作的正確方向,樹立精品意識,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學和革命文學傳統,借鑒其他國家的優秀文化成果,多出優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糧貢獻給人民。表彰和鼓勵優秀的創作成果和人才。

第八條協會將大力組織和推動我區的文學理論研究和文學批評活動,倡導和鼓勵不同觀點的自由討論,開展健康科學的文學批評,樹立和發揚與人為善、實事求是的文學批評風氣,促進社會主義文學的健康發展。

第九條協會積極培養各民族文學創作、批評、編輯、翻譯的生力軍,發展壯大自治區社會主義文學隊伍,廣泛聯系旨在繁榮社會主義文學的文學社團。

第十條尊重少數民族文學的傳統和特點,用自己的語言文字進行創作;大力培養少數民族作家,促進少數民族文學繁榮發展;加強各民族間的文學交流。

第十壹條:協會將促進和加強與各省、市、自治區文學團體的聯系和交流;加強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作家以及海外同胞作家的聯系和交流,維護祖國統壹。

第十二條協會將積極促進中外文學交流,參與國際文學活動,增進與世界各國作家的友誼,維護世界和平,促進社會進步。

第十三條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維護會員的民主權利和合法的經濟權益,保障會員從事合法文學活動的自由。

第十四條:協會將努力加強與企業界的聯系與合作,做好內蒙古民族文學創作中心的工作,落實創作規劃,努力完成“三大件”的創作任務。

第三,成員

第十五條:各盟市作家協會(作家協會)為本協會團體會員:自治區工業文聯的作家協會,經主席團申請批準,可以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第十六條凡在自治區工作生活的人員,同意協會章程,經本人申請,協會兩名成員介紹,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或作家協會推薦,協會主席團批準,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成為協會會員:

1.在區內外出版或發表過具有壹定水平的文學作品、文學批評和理論研究著作的作者;

2.在文學翻譯、編輯、教學、組織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3.申請後被接納的中國作家協會會員為協會當然會員;

4.凡從事文學創作、翻譯、研究的專業性群眾學術團體,向協會提出申請,經主席團批準,均可成為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十七條:會員有權參加協會的活動,對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提出建議;成員有退出會議的自由;會員應當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負責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接受協會的業務指導,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及團體會員的創作成果、著作權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本會有權要求本會予以保護,本會有責任提供法律咨詢、協調糾紛等服務,直至接受代理訴訟,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組織

第十九條:本協會的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條:協會設立委員會。委員會由當然委員和委員組成,由協會代表大會協商選舉產生。團體會員代表為當然會員,其資格隨團體會員代表的變動而自動取消或補充;作為壹個有成就和有影響力的作家,當選的成員將任職到代表大會結束。委員會負責召開協會代表大會。

第二十壹條主席團由主席和副主席組成,由委員會選舉產生。主席任命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秘書長在主席團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名譽委員等名譽職務。名譽職務由會員代表大會協商選舉產生。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人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國家撥款;會員費;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章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解釋權屬於本會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