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輕微違規點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合規意識,引導和督促全體員工自覺遵守規章制度和紀律,根據《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修訂版2019)》(郵儲銀行系統[2019] 1658)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輕微違規行為,是指尚未造成不良後果的輕微違規行為。違規造成不良後果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輕微違章扣分(以下簡稱違章扣分)是指對員工輕微違章進行扣分處理的管理活動。第四條違點遵循以下原則: (壹)全覆蓋。違規點覆蓋所有業務條線、業務經理和各級領導。(2)實事求是。違規扣分應當真實準確,不得規避,不得包庇、袒護責任人。(3)客觀公正。違規扣分要嚴格按照積分方案進行,做到標準公平、結果公平、盡職免責。第五條各級機構和部門對內外部監督檢查、調查和審計(以下簡稱檢查)發現的輕微違規行為責任人,按照本辦法進行違規扣分處理。第六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以下簡稱郵政儲蓄銀行)各級員工。第二章組織與管理第七條員工違規發審委(以下簡稱發審委)是員工違規點管理的領導機構。在總行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和授權下,總行內控合規部牽頭負責違規點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協調違規積分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或修訂違規情節輕微員工積分管理制度,不斷完善違規積分管理機制。審核總行管理人員違規積分處理意見,監督相關部門履行積分管理職責。負責員工違規點的信息管理。(四)建立並不斷完善積分管理制度。第八條總行其他部門負責本條線(部門)違規積分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壹)指定專人作為本條線(部門)積分管理員,負責積分記錄、查詢和統計。(2)協助內控合規部完善員工輕微違規管理的相關制度和工作機制。(三)指導、監督、檢查本線積分管理工作。(四)對本部門牽頭的各種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意見。(五)研究分析本條線(部)違法點反映的問題,並針對問題組織整改。各級分行應根據具體情況,按照總行相關部門的職責進行積分管理。第三章評分標準及處理第九條員工有輕微違規行為的,按照《輕微違規行為評分標準》(附件1)中問題條目對應的評分點或評分區間進行評分。第十條違規情節輕微的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積分,不得擅自降低積分標準。第十壹條積分的最小單位為1,對應的減少績效收入的標準範圍為100元至300元。總行標準為300元;各壹級分行根據員工收入水平和松緊適度的原則確定本行的具體標準,並報總行內控合規部備案。因違規扣分導致績效收入減少後,職工月實際支付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第十二條整合期為每年10月1日至2月1日。每個積分周期從零開始。第十三條員工在壹個積分周期內多次違規的,應當累計積分。當累計積分達到壹定閾值時,要進行相應的處理。第十四條壹個積分周期內累計積分達到12分的,予以警告,處理後該周期內累計積分繼續;得分達到24分的,將進行通報批評處理,同時可以調整其崗位。治療後,分數將從零開始。第十五條連續兩次達到24分的員工視為不適合繼續在郵儲銀行工作,勞動合同終止。第四章積分規則第十六條兩人以上違規的,分別給予扣分,其他人的積分不因其中壹人違規而免除。第十七條員工同壹輕微違法行為,累計扣分壹次,不再重復扣分。第十八條違法行為同時違反本辦法兩個及以上問題條目的,按照問題較重的條目進行記分。第十九條員工在同壹檢查中被發現有多次同類輕微違規行為的,只記分壹次,不重復記分(對應記分為整數區間的,在區間內重復記分)。第二十條員工在同壹次檢查中被發現有多個不同類型輕微違規行為的,應當分別計分,但累計最高不得超過6分。第二十壹條員工輪崗、調動的,積分在壹個周期內連續累計,不得隨崗位變動再次累計。第二十二條《輕微違法行為扣分標準》沒有明確規定,但屬於輕微違法行為的,參照同類違法行為的切入點進行扣分。第五章積分流程第二十三條外部監管機構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進行積分處理的,由檢查項目對應的被檢查機構牽頭部門提出積分處理意見;內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作為整體處理的,檢查部門應提出整體處理意見。第二十四條檢查部門根據違規行為處理的有關規定完成調查並確認事實後,認為應當進行扣分處理的,應當填寫《輕微違規行為扣分處理意見表》(附件2),按照人事管理權限提交責任人所屬機構內控合規部。第二十五條內控合規部對提交的扣分處理意見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反饋給責任人所在機構(部門)、人力資源部和扣分處理意見提出部門。第二十六條責任機構(部門)收到積分處理意見後,應及時通知責任人和積分管理員進行積分錄入。第二十七條人力資源部根據扣分處理意見扣減員工績效收入,並反饋給內控合規部。第二十八條員工累計積分達到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積分門檻時,內控合規部應通知相關部門進行相應處理。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按照《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給予工作崗位調整的,由員工所在機構負責實施。第二十九條員工對扣分處理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輕微違規扣分處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屬機構內控合規部提交《輕微違規扣分復核申請書》(附件3)及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批準決定。內部合規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原則上,原審核員不得參與評審。第三十條員工對復核決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復核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上級機構內控合規部申請復核。總行內控合規部作出復核決定的,不予受理復核申請。上級機構內控合規部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問題嚴重、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批準可以延長作出審查決定的時間。上級機構內控合規部做出的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如果員工仍不服處理決定,原則上不再受理投訴。第三十壹條對受到警告、通報批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申請復查,復查按照違規行為處理的有關程序進行。第三十二條員工有權查詢自己的積分。第六章積分檔案第三十三條積分檔案是指在違法積分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類數據記錄。第三十四條根據“誰形成,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對本部門的檔案進行日常管理。檔案的保管和利用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制度進行。附則第三十五條集團公司代理各級金融從業人員時,其積分標準、處理和積分規則參照本辦法執行,組織管理和積分流程由郵政企業參照本辦法確定。第三十六條根據工作實際需要,經總行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總行內控合規部可申請增加、刪除和調整輕微違規(問題條目)扣分標準。第三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處理的輕微違法行為需要復查的,適用當時的規定。尚未處理的,行為發生時的規定不認為違法,但本辦法認為違法的,按照當時的規定處理;行為發生時的規定被認為違法的,按照當時的規定處理,但本辦法不認為違法或者從輕處理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總行內控合規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20年4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