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獲得法律幫助,並根據其身心特點和犯罪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制教育。對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前,不得撤銷其學籍。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