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小學班主任工作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教師有權以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無權隨意停課。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壹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和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任意停課是壹種變相體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可以向學校領導或當地教育局舉報。
擴展數據:
根據《中小學班主任工作條例》第三章,職責和任務
第八條全面了解班級中每個學生的情況,深入分析學生的思想、心理、學習和生活狀況。關愛所有學生,平等對待每壹個學生,尊重他們的人格。通過多種方式與學生交流,開展有針對性的思想品德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第九條認真做好班級的日常管理工作,維護班級的良好秩序,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感和集體榮譽感,營造民主和諧、團結互助、健康向上的集體氛圍。指導班委和團隊工作。
第十條組織指導班會、隊會(日)、遊學、社會實踐、春(秋)遊等各類班級活動,註意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第十壹條組織做好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引導學生認真記錄成長記錄,實事求是地評價學生品行,並向學校提出獎懲建議。
第十二條定期與教師和其他教職員工溝通,主動聯系學生家長、學生社團,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小學班主任工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