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寫辭職信。
2.公式全體業主(業主大會)。
3.把辭職信交給業委會。4.通知街道和居委會。
5.辦理交接。
辭職即辭職,是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
辭職壹般有三種情況:
壹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員工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根據勞動者本人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申請,雙方同意解除合同。
基本概念:
辭職是指由國家機關依法選舉產生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機關提出辭職的行為。《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
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法》第3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規定雙方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超過30日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或者勞動合同自勞動者發出通知30日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