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詩與音樂的關系”似乎成了壹門“顯學”。這個問題在詩歌、詞、曲,甚至詩賦的學術會議上經常被提及。作為壹個專門的學術會議,也許今天是第壹次。參與者這麽多,中青年學者也很多,非常令人興奮。
大家都知道“詩與音樂的關系”這句話的意思,但是“詩”這個詞本身就包含了“音樂”,那麽這個提法可以修改嗎?或者我們可以說:“詩與音樂的關系”,或者幹脆說:“詩與音樂的關系”。我個人習慣說兩句話。壹句話是:“歌唱中‘文’與‘樂’的關系”——歌唱是‘文’與‘樂’的結合;還有壹句話是:“韻文與音樂的關系”——雖然任何韻文(甚至散文)都可以投入歌唱,但現實中有壹些韻文體裁和作品並不是為歌唱而寫的。
看過壹些相關的著作,參加過很多相關的學術會議。可以說這是討論“韻文與音樂的關系”的內容;相應的,這些作品的所有作者,這些學術社團的發起者和主辦者,以及幾乎所有的參與者,都是文學界的學者。比如所謂的“聲詩”、“詞與樂的關系”,都是文學界提出來研究的。這個話題,當然不僅是文學界的,也是音樂界的。在音樂界,也有關於“音樂”與“散文”關系的研究,但主要是今天創作歌曲時“音樂形象”與“歌詞意境”或“旋律”與“發音”的關系;它很少進入影像文學領域對文學與音樂關系研究的廣度和深度,至少沒有充分研究中國民族音樂與傳統韻文的關系。
這種現象也很自然。中國是“詩和散文的國度”。幾千年來,民族傳統韻發展的高度和深度遠勝於音樂——這是中國與歐洲國家等外國截然不同的歷史現實。或許我們只需要看壹個現象就能明白,歌唱是“文與樂”的結合。在中國,“樂”(忘與舍)的遺產被拋棄,成為“(韻)文學”——“詩”、“騷”、“賦”、“樂府”、“詩”、“詞”、“南北”的音樂。而歐洲國家呢?我們可以把歌唱中的“詞”放在壹邊,把“樂”分離成器樂(這種情況只出現在中國的“琴”中,但琴恰恰超出了我們的研究範圍)。在我國,韻文形成了上述多種文體的文本結構、句式和格律結構;音樂呢?好像從來沒有產生過“音樂風格”和“音樂風格”的概念(古代沒有);而在歐洲,恰恰相反,音樂的風格和形式,從樂句、段落、和聲、對位到樂章、樂曲、交響樂、歌劇,都是規範而完整的,但它們的“詞”呢?除了所謂的“十四行詩”之外,它們的押韻都沒有確定的、規範的“風格”。是這樣嗎?
姜白石先生自己說,是他的“長短句的最初含義,然後是節奏”成就了歌詞(然後是音樂)。怎麽會有“分數”然後“填充”的事情呢?因為這是不可能的。
事實是,無論是歷史上還是今天,我國各種流派、各種唱法中的“文”與“樂”的關系,總體上是“文”為主導,“樂”為從屬。更確切地說,是四個:
1.以文章和章節為樂的文章和章節;
二、以文字的韻(間斷性)作為音樂中的“駐”——大致相當於今天的“樂段”;
第三,把文中的“句(斷)”作為歡喜中的“飯”——大致相當於今天的“喜句”;
第四,以句中的“步節”作為詞組中“樂節”的組合,促進發展;
以上四項,除極少數例外,在這四項的前提下,可以分為兩類,即如何結合具體的詞、句和音樂旋律:
壹類是:以穩定或基本穩定的旋律(我稱之為“調”)演唱各種散文;
壹種是:把單詞和句子發音的平調改成樂音,形成旋律;
前者就是我所說的“有腔講話”,典型的就是“小節歌”,比如無數的“民歌、小調”,還有今天的歌。例如,蘭花可以用完全相同的旋律唱“藍線,藍線,藍色英英土地”和“如果妳要死了,妳會死得早”。
後者,我稱之為“依聲而唱”,是典型的“唱”,比如牡丹亭花園【皂袍】。
第壹句:“原來是五顏六色的”,它的音樂壹定是按照“升/,升/,去∧,去∨,平-,升/,平-,去∧”這幾個字的起伏來組成旋律的。
壹般來說,有以上兩類。但是,在我國的唱法中,“文辭”的地位始終是第壹位的。壹方面,中國(至少歷史上)不存在上文所說的“無字之歌”。另壹方面,即使是在“壹定唱法”的演唱中,如果音樂的旋律與詞的發音有太大的矛盾,演唱者往往會對演唱進行壹些調整,即所謂的“潤腔”和“小腔”,以適應詞的發音。更多的問題這裏就不能說了。
所以,回過頭來,我想對我的音樂同行們說壹句話:我覺得有兩個現象不容忽視,不容輕視:第壹,在過去的百年裏,西方音樂(它的思想、概念、理論甚至使用的術語)全面覆蓋了我們的國家;還有壹個原因是我們的音樂圈對“我們自己的國韻與音樂的關系”和“歌唱中文學與音樂的關系”不夠重視,我們在音樂圈學習“文學”的熱情遠不如文學圈。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