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參與下列科技活動者,必須事先進行保密審查。
(壹)參加在國外舉辦的各種科技展覽(包括涉及科技內容的工業展覽,下同)、展銷會和科技表演等;
(二)參加各種科技展覽、博覽會、科技表演等在中國舉辦,接待外賓參加和參觀;
(三)參加國內外舉辦的各種形式的國際科技展覽、博覽會、科技演出。第三條保密審查的依據和原則
(1)保密審查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條例》、《國家科技保密辦公室關於涉外科技展覽、博覽會和科技表演科技保密審查的通知》和《郵電部科技保密細則》。
(2)保密審查原則
凡因展覽或演出可能造成下列後果之壹的科技項目,不得參加展覽或演出:
1.展出後可能被其他國家獲取用於軍事目的,影響國家安全;
2.展後有損國家聲譽和形象;
3.展後,我國在其技術領域的領先地位喪失或削弱,影響國家科技優勢和實力;
4.展後影響其技術及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嚴重損害國家經濟利益的;
5 .技術來自特殊渠道,展後可能引起國際糾紛或影響我國科技信息渠道安全的。第四條郵電部科技司負責涉外科技展覽、博覽會和科技表演項目的保密審查和審批,會同外事司、部安委會辦公室等有關單位組成保密審查小組,對加蓋部安委會辦公室印章的文件進行審查和審批。第五條審批程序
(壹)各參展項目單位(或項目組織者)須提前填寫《涉外參展技術項目科技保密審查申請表》,並於展會前兩個月報部科技司進行保密審查審批。
(二)經審查批準的展覽項目,由科技部門頒發《科技保密審查證書》,並報國家科技保密辦公室備案。主辦單位憑證明到相關單位辦理涉外手續。
(3)在《科技保密審查證書》有效期內,該證書可多次使用,不改變展覽內容。第六條部各有關單位在組織涉外科技展覽、博覽會和科技表演時,必須嚴格履行科技保密審查程序。凡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科學技術保密審查證書,未經科學技術保密審查批準對外展出的,應根據情節輕重、泄露科學技術秘密的程度和給國家造成損失的大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司法機關將依法處理。第七條附統壹的《涉外科技項目科技保密審查申請表》和《科技保密審查證書》(樣式略)。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郵電部科技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