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版權客體體系
著作權的客體,即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壹般指作者創作的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又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獨創性是作品版權保護的基本前提,但有形復制不壹定是作品版權保護的前提。壹、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原則(壹)獨創性——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必備要素在著作權領域,獨創性,又稱原創性,是指作者的個性在作品中的表現方式或表現方式,即使個性的分量很小。“個性”是指作品屬於某壹類型的作品,如科技作品、文學作品、原創作品、演繹作品,作者表現個性的程度也是不同的。但是有些作品之間是壹壹對應的。比如把漢字的作品改成漢語拼音的作品,五線譜的作品改寫成簡譜的作品,把作品數字化,這幾乎就是原創,著作權法把它們當成壹樣的作品來保護。有學者認為,獨創性應該包括創造性,即作品應該體現作者壹定的創作高度[2]。反對這壹觀點的學者認為,對創造性高度的要求是將工業產權法中的創造性條件不合理地搬到著作權法中[3]。原創和新奇不壹樣,因為新奇是指事物具有從未見過的特征。壹部原創作品可能與其他作品相同或相似,不算新穎。壹部小說可能是原創的,也可能不是。比如有人寫壹個某個地方沒見過的電話簿。這部作品很新穎,但是電話本的寫法很局限,缺乏個性和原創性。(二)作品表現形式的版權保護1。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則著作權只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不保護作品所表達的思想,理論上稱之為“思想/表達二分法”。《TRIPs協定》第9條第2項規定“版權保護延伸至表達,但不延伸至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這是該原則的法律體現。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中表達思想的形式,即文字、數字、符號、顏色、線條及其組合,可以通過復制、表演、展覽、廣播等方式使用。人們可以個別借用作品表現形式的不同元素,如個別事實、概念、主題、結構、方法、文體、文學形式、藝術手法、詞匯等。但是,引用所有反映作品個性的表現性元素是違法的。版權不保護作品的思想內容。如果承認著作權人對思想本身的專有權,壹方面會限制這些思想的傳播,從而阻礙智力創作的自由;另壹方面,壹個人把自己的思想公開後,除了專利保護,很難阻止別人使用。版權也不保護作品思想內容的實際應用。人們使用作品的思想內容不需要作者的事先許可。這個原則適用於任何種類的作品,尤其適用於科學作品和技術作品。例如,1946年在華盛頓簽署的《美洲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作者權利公約》第4條第3款規定:“本公約提供的保護不包括科學思想的工業應用”。當然,隨意使用別人的想法可能會造成壹些損害,比如阻礙技術的創新和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受到專利法、不正當競爭法等其他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2.表達與思想相結合的原則。如果某壹思想內容只有獨特的或有限的表現形式,則作品中的思想內容和表現形式是不可分的,表現形式和思想內容不受著作權保護[4]。理論上,這被稱為“合並主義”。原因在於,著作權對獨特或有限表達方式的保護會阻礙其所表達的思想的傳播,這與著作權的立法宗旨相違背。例如,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因表達選項有限,與現有軟件相似,不構成對現有軟件著作權的侵犯。”這項規定是表達和思想相結合原則在我國法律中的具體體現。3.版權並不能完全保護作品的思想內容。《伯爾尼公約》第6條之二規定,作者有權反對損害其名譽或其他損害的對其作品的任何歪曲、分割或修改。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了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第33條規定,報紙、期刊社修改內容,應當取得作者許可。因此,作品內容在壹定程度上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對內容的保護僅限於他人未經出版者授權不得歪曲、篡改、修改,他人仍可自由使用作品的思想內容[5]。(3)作品的價值、用途和表現形式與版權保護無關。雖然作品的價值、用途和表現形式可能存在差異,但仍然同樣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例如,澳門的《版權及有關權利制度》(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1條規定:“文學、科學或藝術領域內的獨創性智力創作,不論其類型、表現形式、價值、傳播方式或目的,均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版權對作品的保護不取決於其文化或藝術價值(或質量)。價值(或質量)和原創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即使作品壹文不值,著作權法所給予的保護和高價值作品所給予的保護是壹模壹樣的,即著作權法所給予的保護是最基本、最低級的保護。版權保護作品,無論其用途如何。雖然有些作品是為了某些商業或工業活動的需要而創作的,但版權仍然為其提供保護,禁止任何未經授權的復制、發行和網絡傳播。作品表達方式或方法的差異不影響著作權的保護。《伯爾尼公約》第1條規定:“‘文學藝術作品’壹詞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的壹切成就,不論其形式或表現方式如何”。從版權保護的角度來看,作品是以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是表演還是固定在錄音帶、錄像帶上,都無關緊要。簡而言之,著作權法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的所有作品,不允許以表達為由進行限制[6]。正是基於這壹原理,“計算機程序不屬於美感或美學的範疇,它們具有實用功能(像繪畫、模型、建築設計等。),並以代碼或其他形式表示。這些事實並不影響計算機程序可以成為版權保護的對象。”[7] (4)自動保護原則(automatic protection)是指作品受著作權保護,不受任何手續限制。這裏的程序應該理解為著作權保護要件意義上的行政義務,比如主管機關對作品進行登記、寄存,並標註“版權所有,轉載必究”或○C”等字樣。只要作者完成了自己的作品,如果他沒有履行這些義務,仍然可以享有著作權。與工業產權的情況不同,版權來源於創作行為,而非國家認可。目前只有少數國家繼續實行登記制度,將登記作為著作權的認定和存在的前提條件(如尼加拉瓜、烏拉圭),或者將登記作為行使著作權的必要條件(如阿根廷),或者將登記用於聲明和提供證據(如多米尼加)。前兩種情況違背了自動保護原則的精神。此外,根據《伯爾尼公約》第二條,以某種物質形式固定是否是作品版權保護的條件,“本聯盟所有成員國均可通過國內立法規定,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種類的作品,如果不以某種物質形式固定,則不予保護”。世界上有兩種立法體例,壹些國家(例如美國)的法律要求必須固定(不壹定由作品作者)以識別作品,避免與他人的創造性成果混淆;其他國家(如中國)的法律認為,作品以某種物質形式固定不成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這兩種風格的區別主要影響到對口頭作品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例如,《突尼斯示範法》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不應要求固定。這是因為民間文藝作品是民族文化遺產的壹部分,其固有性質是口頭傳播。如果是固定的,可能會讓他們無法獲得版權保護,甚至可能會把版權讓給固定他們的人[8]。二。著作權作品的分類著作權保護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的作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壹)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書面作品包括:小說、詩歌、散文、翻譯、工具書、期刊、專利說明書等。、科技資料等。、盲文書籍等。,以及用文字、符號、數字表達的各種作品。(二)口頭作品口頭作品,是指即興演講、講座、布道、法庭辯論等用口頭語言表達的同壹性質的作品。這類作品與書面作品的區別在於,作者的思想感情不是用書面形式表達的,而是用口頭形式描述的。英美法系國家的著作權法以將口頭作品固定在某種載體上作為保護的前提。而大陸法系國家規定,口頭作品可以不受固定而受著作權保護。(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以及其他可以演唱或者表演的有詞或者無詞作品。有文字的音樂作品可能與文字作品有重疊,但壹般都歸入音樂作品。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舞臺表演作品。戲劇是由編劇、導演、表演、音樂、美術等藝術元素組成的綜合藝術。我國著名版權學者鄭先生在他的《著作權法》中認為,壹部劇是壹個劇本,而不是搬到舞臺上的整部劇。伯爾尼公約也將戲劇作品定義為戲劇。因為劇本作為書面形式,它的基本手段是語言(文字),劇本中的語言除了環境和動作的提示外,主要是臺詞。雖然劇本可以像小說壹樣讀,但它的基本價值在於可以表演。曲藝作品是指主要以相聲、快文、鼓、評書、彈詞、評書等形式表演的作品。它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歷史遺產,也是在民間廣為流傳的壹種表現形式。有些學者把曲藝作品視為民間文藝作品。曲藝作品根據其表現形式可以分為口頭作品、音樂作品和戲劇作品。比如相聲,可以歸類為口頭作品;鼓和唱可以歸入有詞的音樂作品[9]。著作權法所說的曲藝作品,是指以書面形式表現的說唱藝術的原始版本。舞蹈作品是指通過人體連續的動作、姿勢、節奏和表情來表達思想感情的作品。舞蹈是壹種藝術,通過人類運動的提煉、組織和藝術加工來表達思想和感情,反映社會生活。舞蹈作品的創作可以是書面的、口頭的或以錄像等其他形式固定下來的。舞蹈作品也有很多種,有獨舞、群舞、交誼舞等。著作權法中的舞蹈作品是指舞蹈的動作設計。英美法系國家的著作權法要求必須以有形的方式固定下來才能得到保護。在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等國並不要求此類作品固定,而法國、意大利等國的著作權法則將作品的固定作為其受保護的前提條件[10]。雜技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是雜技演員身體動作和技巧的編排,個人身體動作或技巧可以被他人借用,但整體編排受著作權法保護[11]。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不包括表演者表演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12]。表演者的表演受鄰接權保護。(4)藝術建築類作品1。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由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繪畫是指用筆、刀等工具,以及墨水、顏料等,在紙、木、紡織品或墻壁上,通過構圖、造型、色彩等手段,創造出視覺形象,如油畫、水彩畫、風景畫等。書法壹般是指用毛筆書寫漢字的藝術。書法是中國傳統造型藝術之壹。雕塑,雕塑與塑造的總稱,是指用可雕塑或可塑材料創造出各種具有立體形象的空間藝術。壹般分為圓雕或浮雕,或分為室內雕和室外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要求藝術作品具有“審美意義”,即藝術作品在受著作權保護之前,應當具有欣賞和評價意義上的美感。這壹要求明顯提高了藝術作品版權保護的門檻,以主觀價值作為版權保護的條件,必然會使部分原創藝術作品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美術可以要求藝術作品有美感,但著作權法要求藝術作品有美感是不合適的。2.建築作品,是指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的作品。《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與建築有關的設計圖和立體作品是版權保護的對象。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為,建築作品應包括兩項內容:建築本身(僅指在外觀、裝飾或設計上具有原創元素的建築);建築設計圖紙和模型。在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過程中,由於相當壹部分人的反對,建築物本身沒有被列入保護對象。隨後頒布的1991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在界定“藝術作品”時,明確將“建築”等造型藝術作品包括在內。2001修訂的著作權法將其列入保護對象。建築作品包括建築本身,如宮殿、寺廟、亭、閣、廳、墓等。建築的外觀、裝飾和設計是建築師某種審美觀念的表達。因為這種形式有可能被他人模仿或復制牟利,所以法律保護其專有權。建築物的外觀、裝飾、設計如果沒有原創設計元素,就不能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建築設計和施工中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設備和新技術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可以受到工業產權的保護。既然建築本身是受版權保護的,那麽構思它的設計圖和模型無疑應該享有版權保護。著作權不僅保護建築設計圖、施工圖、模型和建築物本身,也保護平面建築設計圖、施工圖和模型。但這裏的建築作品指的是建築本身,包括附著在建築上的藝術裝飾。建築設計圖、施工圖、模型作為平面作品、模型作品保護[13]。《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要求建築作品具有“審美意義”,正如要求藝術作品具有“審美意義”是不妥當的壹樣。建築作品受版權保護,沒有“美學意義”,但不能沒有獨創性。(五)攝影作品(攝影作品),是指以儀器手段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如人物照片、風景照片等。《伯爾尼公約》規定,以類似攝影的方式表達的作品,只要作品在構圖、選取或攝取所選對象上表現出獨創性,也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在自然科學中,可以記錄微生物學、醫學、地理學、考古學、天文學等極其復雜的物理現象和化學反應的科學攝影作品,以及純粹可復制的攝影作品(如文獻、書刊的翻拍等。)均非創作、原創,受版權保護。(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拍攝於壹定介質上,由壹系列有聲或者無聲的畫面組成,通過適當的裝置放映或者以電影、電視、錄像、光盤等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從創作方式上來說,電視、影像作品都是以類似電影拍攝的方式進行創作的。電影作品的創作是壹個非常復雜的活動過程,包括電影文學劇本創作、故事板創作、電影音樂創作、布景制作、服裝設計等。以及演出、配音、錄像等程序。,直到剪輯合成,最後出片。在電影作品中,電影文學劇本不僅是電影作品的基礎,也是供閱讀的書面作品;電影音樂也可以作為獨立的音樂作品;電影中的每壹個鏡頭都可以是攝影作品。電視作品,是指利用無線電發射和接收裝置傳播圖像和聲音的作品。比如電視劇,電視劇等。影像作品是指運用電子攝影技術記錄各種社會活動,或者復制戲劇、曲藝、舞蹈、影視等表演藝術作品,並通過播放裝置使其真實再現的影像表現形式。電視、影像作品的制作過程與電影相似,但使用的載體與電影不同。投射的手段也不壹樣,但它的表達應該是原創的。(七)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圖形作品,是指為建築和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工程設計圖紙和產品設計圖紙是指為施工和生產繪制的圖紙及其文字說明。具體來說,工程設計圖是指用各種線條繪制的平面圖案,用以說明所要制作的工程物體的基本結構和造型。產品設計圖是指用各種線條繪制的平面圖案,用以說明所要生產的產品的形狀和結構。工程設計和產品設計圖紙的範圍相當廣泛,包括各種工程設計、建築設計、電路設計、給排水設計、機械設備和機械產品、電子產品、化工產品等設計圖紙。這些作品通常與科學和技術有關,用於滿足建築或制造的需要。所有原創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均受法律保護。地圖是指用符號和制圖原理表現地球或其他星球的自然和社會現象的作品。”地圖雖然是將客觀世界按壹定比例縮小的產物,但其制作過程絕不是機械的復制,而是由豐富的多學科知識經過測繪工作者的思維加工,按照壹定的客觀規律,運用壹定的科學方法,直接創造出來的具有其獨特個性的作品。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閱歷和知識水平,審美情趣和人格品質的差異會直接或間接地反映在他們編制的地圖上。”[14]然而,“地圖的創意是有壹定局限性的。地圖作為人們認識自然和社會的工具,其精度要求、內容和表達方式壹般都是按照國家規範和圖式,或者按照長期以來形成的符號和表達方式。作者只是在地圖的裝飾上有很大的創作空間。這就決定了‘同壹主題的地圖所反映的內容和表現形式是相似的。’“[15]”實踐中,確實有壹些地圖屬於數據範疇,不受著作權保護,如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國家標準地圖(如標準界線圖、標準地名圖、山川分類圖、城市現狀與規劃圖等也可視為標準地圖),是國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制作的,服務於各行各業。[16]“素描是指用簡單的線條或符號表達某種概念、原理或現象的作品,如人體解剖圖。圖形作品還包括指標、圖表等。模型作品,是指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壹定比例制作的用於展示、實驗或者觀察的立體作品。(八)計算機軟件(指本系列中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指由壹個社會群體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創造並代代相傳,由該社會群體或部分個人表現,反映其文化和社會特征的表現形式。”在中國,民間文藝作品表現為文字、口述、音樂、戲劇、舞蹈、美術等作品。生活習慣、傳統禮儀、宗教信仰、科學觀點不屬於民間文藝作品。“[17]伯爾尼公約授權成員國通過立法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給予法律保護。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尚未頒布。(十)實用藝術品(實用藝術品),是指具有實際用途或者包含在某壹實用物品中的藝術品,無論是手工藝品還是工業品。國務院頒布的《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將實用藝術作品定義為具有不可分割的藝術成分和實用成分的藝術作品。比如雕刻精美的花瓶,就屬於實用工藝品,因為花瓶的藝術造型離不開其實用成分。相反,印有圖案的壁紙不屬於實用藝術品,因為壁紙圖案與紙張分離並不影響壁紙的實用性[18]。《伯爾尼公約》第七條第四款規定,作為藝術品保護的實用藝術品的保護期,由本聯盟成員國的法律規定;同時指出,這壹期限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不應少於25年。《世界版權公約》第4條第3款規定,在涉及締約國將實用藝術品作為藝術品進行保護時,明確規定這些作品的保護期不得少於十年。《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外國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期為作品完成後25年。將藝術作品(包括動畫形象設計)用於工業品的,不適用外國實用藝術作品保護期的規定。由於實用藝術作品與純藝術作品、工業設計、工藝美術作品難以區分,我國《著作權法》沒有明確將其列為保護對象。法律的模糊性導致許多學者認為,法律對國內和國外作品采取雙重保護標準,給予外國人超國民待遇,這是歧視性的。有人認為,根據《著作權法》和《伯爾尼公約》的精神,實用藝術品可以作為藝術品受到保護,因為它們具有藝術創造性。申請外觀設計的實用藝術作品可以受到專利權的保護。(十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隨著科學、技術、文化的發展,可能有新的思想表現形式,也可以將尚未作為著作權客體的作品作為著作權客體。所以立法是有空間的,以適應未來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