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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徇情枉法還是殉情枉法?

是徇情枉法還是殉情枉法?

不徇私情 (bù xún sī qíng)

徇:曲從。不曲從私人交情。指為人公正,秉公處事。

法不徇情 (fǎ bù xùn qíng)

法:法律;徇:偏私;情:人情,私情。法律不徇私情。指執法公正,不講私人感情。

貪夫徇財 (tān fū xùn cái)

徇:通“殉”。徇財:不顧性命以求財。愛財的人願意為了錢財而死。形容人愛財如命。

枉法徇私 (wǎng fǎ xùn sī)

指官吏違法亂紀,包庇壞人壞事。

徇私舞弊 (xùn sī wǔ bì)

徇:曲從;舞:舞弄,耍花樣。為了私人關系而用欺騙的方法做違法亂紀的事。

kefa徇情枉法oroep什麽?

徇情枉法 [xùn qíng wǎng fǎ]

生詞本

基本釋義 詳細釋義

徇:曲從;枉:使歪曲。 曲從私情,歪曲和破壞法律,胡亂斷案。

出 處

元·王謦《中書右丞相史公神道碑》:“使官吏壹心奉公;而不敢為徇情枉法之私。”

例 句

人民法庭,壹定要依法辦案,絕不允許~,包庇壞人,損害人民利益。

近反義詞

近義詞

徇私作弊

反義詞

執法如山 大義滅親

徇情枉法的讀音

[ xùn qíng wǎng fǎ ]

徇:曲從;枉:使歪曲。曲從私情,歪曲和破壞法律,胡亂斷案。

徇情枉法 徇私舞弊 區別

徇情枉法 拼音:xùn qíng wǎng fǎ 解釋:徇:曲從;枉:使歪曲。曲從私情,歪曲和破壞法律,胡亂斷案。

徇私舞弊 拼音:xùn sī wǔ bì 解釋:徇:曲從;舞:舞弄,耍花樣。為了私人關系而用欺騙的方法做違法亂紀的事。

徇情枉法的讀音是什麽

徇情枉法

拼音:

[xùn qíng wǎng fǎ]

[釋義]

徇:曲從;枉:使歪曲。曲從私情,歪曲和破壞法律,胡亂斷案。

徇情枉法的意思是什麽?

徇情枉法xùn qíng wǎng fǎ

解釋:徇:曲從;枉:使歪曲。曲從私情,歪曲和破壞法律,胡亂斷案。

出自:元·王謦《中書右丞相史公神道碑》:“使官吏壹心奉公,而不敢為徇情枉法之私。”

示例:雨村便~,胡亂判斷了此案。 ◎清·曹雪芹《紅樓夢》第四回

賈雨村如何徇情枉法胡亂斷案?

賈雨村到應天府上任以後,接手的第壹個案子就是馮淵的命案。曹雪芹寫人物的心理活動寫得非常地細致,筆墨極其簡略,他就通過幾個細節把賈雨村人性的蛻變過程,他的心理活動,很生動地表現出來了。當賈雨村聽說馮家的仆人說告了壹年的狀,竟無人做主的時候,他不禁大怒,拿起那個簽就要發簽拿人,要抓兇手,結果旁邊壹個門子,使個眼色,嗯壹下,賈雨村馬上就宣布退堂,我們看,曹雪芹寫的是: “雨村心下甚為疑怪,只得停了手,即時退堂,至密室,侍從皆退去,只留門子服侍。” 我們知道門子是個最普通的衙役、壹個差役,地位他是最低的,怎麽這個門子使個眼色,哼了壹下以後,他馬上就會,就只能停了手啊?這說明賈雨村確實是接受了經驗教訓了。他上回當知府的時候,吃的虧就是因為沒有伺候好上司,在官場裏邊聽上司的話是最重要的。這個門子本人雖然地位很低,但是他既然敢在堂堂知府大堂之上,給我使眼色,此人必有來歷,他不是有過硬的後臺,就是他肯定掌握很重要的資訊,他怕我這個新上任的知府吃虧。所以賈雨村他是接受上回的教訓,不僅不能得罪上司,官場裏面有些各色人等,說不定什麽時候就用得著。果然,這個門子拿出了護官符,下面當然了就是這個葫蘆案了。到這個時候,賈雨村這個人性的蛻變,由壹個非常優秀的好男人向壹個無惡不作的壞男人的蛻變,就徹底完成了。 賈雨村這個人他的壹生非常典型地反映了某些讀書人的壹個完整的經歷,這個經歷呢,就是苦讀、趕考、高中、為官、革職、復出、高升,最後枷鎖扛、獲罪,就是壹個讀書人,做了官,最後獲罪,屬於這種型別的壹個完整的過程,在賈雨村身上體現出來了。這個過程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個階段,轉折點就是賈雨村為官,就是他中了進士以後做官那個時期,在這個時候壹個本來非常優秀的,才華出眾,胸懷大誌,頗有骨氣,本來完全可以為社會、為百姓做壹些好事的這麽壹個大丈夫,在骯臟的官場當中逐漸地被腐蝕,終於成了壹個社會的禍害,成為壹個徇私枉法、人性泯滅、恩將仇報的大壞蛋。

賈雨村應當是《紅樓夢》人物中的壹個聰明人物。此人出生於敗落詩書仕宦之家,當年貧困之時,多虧甄士隱相助,得以進京應試,並高中進士。此後做官做到了知府。但因擺脫不了讀書人的清高,“恃才侮上”,又得罪了不少同僚,結果被上司參了壹本,遭皇上革職。但失去官位的賈雨村作為讀書人,心態很好,竟然“面上全無壹點怨色,仍是嬉笑自若”,交代過公差後,“自己擔風袖月,遊覽天下勝跡”。真是“無官壹身輕”,瀟灑得不行。

然而,失去了官位畢竟給賈雨村立即帶來了生活上的窘困,在其病困期間,只能做“家庭教師”謀生。後來通過朋友托人開後門,由賈政幫忙。賈政看在妹婿的份上,加上喜歡賈雨村的堂堂外表和才華,“便竭力內中協助,題奏之日,輕輕某了壹個復職侯缺。不上兩個月,金陵應天府缺出,便謀補了此缺”。於是,賈雨村再次走馬上任。

結果,這賈雨村剛壹上任,就遇到了壹件人命官司。原來是金陵四大家族中的薛家公子薛蟠,與另壹個小康之家的馮公子爭奪壹個丫鬟。薛公子依仗勢力,縱奴行兇,打死了馮公子。此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賈雨村聽過之後的第壹反應是:“聽後大怒道:‘豈有這樣放屁的事!打死人命就白白的走了,再拿不來的。’因發簽差公人立刻將兇犯族中人拿來拷問,令他們實供藏在何處;壹面再動海捕文書。”妳看,這賈雨村應當說還是有良心和起碼的正義感的,他的良知判斷也是非常正確,而且其措施也是得力的。然而,正當他要發簽時,旁邊站立著的壹個小門子卻“時眼色不令他發簽”。搞得賈雨村“甚為疑怪”。於是宣布退堂,至密室,問其中原因。這門子雖然不是官場中人,年紀也不大,卻是壹個深諳社會“潛規則”的“ *** 湖”。請看這壹點精彩的對話描述:

門子問道:“老爺既榮任到這壹省,難道就沒抄壹張本省的‘護身符’來不成?”雨村忙問:“何為‘護身符’?我竟不知。”門子道:“這還了得!連這個都不知,怎能作得長遠!如今凡作地方官者,皆有壹個私單,上面寫的是本省最有權有勢、極富極貴的大鄉紳名姓,各省皆然;倘若不知,壹時觸犯了這樣的人家,不但官爵,只怕性命還保不成呢!所以綽號叫作‘護身符’。方才所說的這薛家,老爺如何惹得他!他這件官司並無難斷之處,皆因礙得情分面上,所以如此。”(這門子)壹面說,壹面從順袋中取出壹張抄寫的“護身符”來,遞於雨村,看時,上面皆是本地大族名宦之家諺俗口碑,其口碑寫得明白,下面所註的皆是自始祖官爵並房次。

從這段對話中,門子立即對這個“書呆子”出身的雨村表示了不可思議式的“鄙視”,而這小門子不僅對案情以及案犯情況及“兇犯躲的方向”都非常清楚,而且深知官場與世俗的“潛規則”之道,甚至對雨村當初的貧賤之狀以及怎麽當的這個官等情況均了如指掌。在這種“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雨村不得不放下官架子,“虛心”地問門子道:“如妳這樣說來,卻怎麽了結此案?”門子說道:“小的聞說老爺補升此任,亦系賈府王府之力;此薛蟠即賈府之親,老爺何不順水行舟,作個整人情,將此案了結,日後也好去見賈府王府。”

門子已經將話都說到這個份上了,但身為讀書人出身的賈雨村在“新官上任三把火”之處,似乎還沒有徹底喪失良心。雨村說道:“妳說的何嘗不是。但事關人命,蒙皇上隆恩,起復委用,實是重生再造,正當殫心竭力圖報之時,豈可因私而廢法?是我實不能忍為者。”對雨村這上司的壹番“巨集論”,妳看這門子怎麽說。門子聽了,冷笑道:“老爺說的何嘗不是大道理,但只是如今世上是行不去的。豈不聞古人有雲‘大丈夫相時而動’,又曰‘趨吉避兇者為君子’。依老爺這壹說,不但不能報效朝廷,亦且自身不保,還要三思為妥。”

門子這話壹說,壹下子擊中了雨村的要害,深深地打動了曾被罷官的賈雨村。於是,這“雨村低了半日頭,方說道‘依妳怎麽樣?’”門子給他出了開脫兇犯薛蟠,然後叫薛家多出銀子的判決思路。同時指出了該判決不會引起多大的問題,因為馮家“也無甚要緊的人,不過為的是錢,見有了這個銀子,想來也就無話了”。於是,雨村“便徇情枉法,胡亂判斷了此案”。案子壹斷,便“急忙作書信二封,與賈政並京營節度使王子騰,不過說‘令甥之事已完,不必過慮’等語。”這樣,壹件轟動整個金陵的人命大案就這樣被賈雨村極其聰明地按照門子的思路糊塗判決了。而壹切也都確實如門子所預料的那樣,馮家得了不少“燒埋的銀子,也就無甚話了”。社會上也沒有人感到這壹判決有什麽不對勁,更沒有人去為此鳴冤叫屈,古老的金陵壹切都恢復了平靜,在壹片祥和的氣氛中安靜地過著各自的生活。至於說那被打死的馮公子,用門子與雨村的對話中所說,純粹是個與薛蟠“孽障遭遇”的“倒黴鬼”。而那個打死人的兇犯薛蟠呢?從打死人的那壹天起,“人命官司壹事,他竟視為兒戲,自為花上幾個臭錢,沒有不了的”。這薛公子的感覺與判斷確實是對的,他的瀟灑以及以後的自在快樂生活絲毫也沒有因此受到影響。古代社會就這樣的周而復始地運作著,和諧而安寧。

“徇私枉法”能寫作“循私枉法”嗎

成語:徇私枉法

拼音: xùn sī wǎng fǎ

解釋:徇私,是指不依法律規定辦事而照顧、維護私人關系。 枉法,是指違背事實做出的結論。 為了私情而做不合法的事。

示例:他因徇私枉法而致身敗名裂。

不能寫成“循私枉法”因為循“xun”讀第二聲,有依照,遵守的意思。

例如循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為循私情,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判的行為。循私枉法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第壹、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乃是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嚴格執法,實現國家刑事法律所體現的公正與公平的具體過程。只有正常的司法活動才能夠實現司法公正。由於行為人循私枉法行為違背了法律的正義要求,因而嚴重妨害了國家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同時也敗壞了司法公正。第二、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事實和法律,在追訴或者刑事審判活動中作枉法決定或者裁判的行為。具體表現為,在追訴活動中作枉法決定,主要指在偵查、起訴活動中,違反關於追究刑事責任、強制措施、立案偵查、移送起訴、提起公訴和不起訴等法律規定,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追訴”包括從立案到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整個司法行為。作出的枉法決定壹般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如應當立案偵查而私自決定不立案偵查。第三、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既具有行政執法權又具有刑事司法權,關鍵是看公安人員履行的是何種職責、行使的是何種執法權,即應當依據他們所利用的職務之便中所利用的執法權的具體內容而具體確定。壹般意義上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泛指司法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公安機關屬於司法機關,其工作人員是壹般意義上的司法工作人員;而刑法意義上的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我國《刑法》第九十四條所規定的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因此,公安機關中只有履行偵查、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才是刑法意義上的司法人員。《公安部關於糾正下放公安派出所管理權做法的通知》第壹條規定“市、縣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切實加強對公安派出所的直接領導。195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明確規定:“公安派出所是市、縣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機關”,“公安派出所在市、縣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的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1978年 *** 中央批轉的《第十七次全國公安會議紀要》(中發〔1978〕4號檔案)中也指出:“派出所必須恢復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黨委的雙重領導,以上級公安機關領導為主的體制”。《 *** 中央關於加強公安工作的決定》(中發〔1991〕19號檔案)強調:“公安機關是 *** 的壹個職能部門,但又不同於壹般的行政機關,在管理訓練、機構設定、指揮監督、工作方式、裝備保障等方面應當有與它的性質、任務相適應的體制和制度。”依據這些規定,公安派出所的人事任免調動、勤務指揮以及偵查、治安等執法活動,應由上級派出機關即市、縣公安局直接領導。……”按照法律法規,公安派出所有偵查權,肖某作為公安派出所所長,也應有偵查權,具有刑法意義上的主體資格。第四、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背事實和法律的,並且希望枉法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動機是循私、循情。

對於《刑法》第壹百九十九條規定的“無罪的人”和“有罪的人”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第十二條的規定並不矛盾,“有罪的人”應當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等過程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從循私枉法的構成來看,並不是被包庇的人是否真正有罪或被判決所認定,而關鍵是看行為人在辦案的當時,是否有證據材料足以證明被包庇的人有犯罪事實,該事實又是否達到了查處當時的法定的標準,即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等不同訴訟階段的法定條件。如果我們堅持行為人構成循私枉法罪應以法院判定被包庇的人有罪,則不利於循私枉法案的查處,不利於司法腐敗的遏制,同時也與法律相悖。

兩者代表的意思不壹樣。

是枉法輕判,還是依法留情

沒有例舉事例無法判斷。如果存在私心、私利、私欲而徇私枉法因素則屬於枉法輕判,反之屬於寬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