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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死刑立即執行後,死刑犯是不是就不可以和任何人見面了?

不是。

立即執行死刑,不是上壹秒在法院裏被宣判死刑立即執行,下壹秒就直接把犯罪人帶到刑場進行行刑了。

說簡單明了就是:

被法院判決死刑立即執行後,7日內進行執行。

也就是說犯罪人在這幾天內,是可以在與家屬見壹面的,壹起吃壹頓飯。畢竟,“人之將死,網開壹面”。

為什麽要選擇在七天內執行死刑。

“七上八下”這個成語聽過了吧。“七死八活”,“七日來復”這些成語也聽過了吧。

個人感覺:

當庭宣判死刑了,這名犯罪人其實就已經“死”了。

為什麽要七天內執行死刑,這和壹些“迷信”方面是沒有關系的。

都聽說過人死後的“頭七”吧。

要是壹個人在七天前就已經“死”了,這七天內此人就是“半人半鬼”,也屬於“半魂半魄”。

當第七天內進行死期,此就沒有“頭七”這麽壹說了。

法院宣判死刑立即執行後,法院會通知家屬會見死刑犯壹面,但不會告訴家屬哪壹日執行,家長接到通知後,會帶來好的食品送上親人最後壹程。

其實判決執行死刑後,在7日內執行,家屬也略知壹二,親人的悲痛有難言之隱,失去親人的感受常人難以想象,骨肉分離何嘗不是切身體會。

人的生命只有壹次,珍惜當下,遠離犯罪,不要參與違法犯罪行為,不要涉足黃賭毒,不要奸淫擄掠,積極向上,為 社會 多做有些意義的事,成為壹個良好的市民。

壹失足成千古恨,既然犯下滔天大罪,法律必將嚴懲,以儆效尤。

當壹名犯人被法院壹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過程並不像我們想象的那麽簡單,這不但有著非常嚴謹的法律程序,執行死刑的相關流程也是極其嚴格而復雜的。

由於工作方面的關系,早在八,九十年代我曾近距離的接觸過數十名被判處死刑的犯人。下面我就詳細的把死刑犯被執行“死刑”壹系列的相關流程介紹給讀者:當壹名死刑犯人被法院壹審判處死刑並不是被立即執行,因為在這期間他們還享有壹種權利“上訴”。大多被判處死刑的犯人都會選擇向上壹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因為這是他們求得生還的唯壹希望。

身為壹名死刑犯人自被抓捕歸案的第壹時間即被戴上戒具“腳鐐”以防止其脫逃,然後押入看守所與普通犯罪嫌疑人***同羈押並進行統壹管理。至於被判處死刑的犯人會被單獨關押之說(單間兒)實屬子無需有。這樣做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那些被判處死刑的犯人因恐懼死亡而出現如,自殺,自殘,自傷,等惡性事件的發生以此來逃脫法律的嚴懲。看守所在押人員 所居住的條件與環境也是嚴格受限的。早在八九十年代的東北某看守所犯罪嫌疑人所居住的均為木板通鋪***分為兩排,每個監號的在押人員基本控制在十五名左右。大多重刑犯人(死刑犯)均被安排在其他犯罪嫌疑人中間的位置,如若發現其有任何異常舉動住在他旁邊的犯罪嫌疑人可在第壹時間對其進行控制,同時報告給看守所的工作人員前來進行處置。被判處死刑的犯人被決定執行“死刑”是不會被提前告知他本人的。所以說,有關於死刑犯被執行的前夜有如何的特殊待遇也就無從說起。

每當早晨看守所的院內聚集了各種車輛如,法院的,公安局的,檢察院的,武警的,120救護車等等……,那麽也就預示著有被判處死刑的犯人將被執行死刑。在被執行人(死刑)不知情的情況下按照慣例在監號那被帶上手銬,但當他邁出監門的那壹刻則由兩名武警戰士分左右將其進行控制。接下來有法院的工作人員為被執行人(死刑)宣讀上級法院的終審裁定。經上級法院認定審核,該犯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駁回上訴,驗明正身,依法決定執行“死刑”並立即交付執行(立即執行)。接下來的流程首先有法警為被執行人解除手銬改為“法繩”所替代,然後由看守所的工作人員為其解除所佩戴的腳鐐。接下來就是與家屬見上最後壹面並可留有遺書,同時也可以享有壹頓最後餐飯的權利。所以說我的回答是,當壹名死刑犯人自逮捕之日起至執行死刑之前是不允許與任何人見面的(律師除外)。

國之良策法治當先,案例警鐘時刻敲響。在我們這個充滿和諧的法治 社會 只有去學法,守法,懂法,才能夠遠離犯罪。

當然不是,法院壹審宣判死刑以後,如果罪犯上訴,還有二審,期間可以會見律師,可以在規定時間內近親屬探視,二審宣判死刑後,要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準下來之後,壹般來說是七日內執行死刑。壹般來說,臨刑前是要安排親屬見面的。

可以想象,等待死亡是壹件非常令人恐懼的事,那個時候,任何出現在他們面前的人,都有可能被當做救命稻草。

曾經壹個販毒分子,在等待最高法復核的那段時間裏,仍然不死心,他仍然會問當看守的我的朋友:我的那個行為算不算立功?我的朋友想告訴他:如果妳早幾天交代,應該算吧,可惜人都抓到了,妳才說。

但他沒有那樣說,只是安慰他:這個可能性還是有的。那個罪犯搖搖頭,說:我知道妳是安慰我,可我還是想問,問問就能睡個好覺。其實,我估計,他也明白壹個普通的看守能知道什麽呢,就像他說的,他就是想問問,要不,就是無所事事的等死,猜測壹下,給自己找個事做吧。

有壹天,看守所突然通知罪犯,妳爸來了,罪犯明白了,這是最後的時刻要來到了,他問:我媽呢?沒有人言語,只把他帶到會見室見家人,他的父親,叔叔,流著淚,言語不清的說著什麽,大家都沒有聽清。這是從外地趕過來的老人,方言很重,再加上激動,說什麽根本聽不清,罪犯給老人瞌頭,最後,還是問:我媽呢?

是啊,他媽呢?這個世界上,所有的人,都是媽媽生的,很多年前,媽媽生下他時,怎麽也不會想到,哇哇大哭的寶貝,將來會是罪犯,會因為罪惡而離開這個世界,母親的痛,誰能懂得,要知道他這樣,就不帶他來這世上了。

老父親語無倫次的說著話,我想,那裏有他母親的消息。

可以見面,法院宣判死刑立即執行,在執行死刑前,罪犯要求會見其近親屬或者近親屬要求會見罪犯,是罪犯及其親屬的權利,這種權利除非在特殊情況下,不容剝奪。

被法院宣判死刑立即執行是7日後執行。在這7日中,國家出於人性考慮,會讓死刑犯和家人見面,也可以壹起用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