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不及眾近義詞:法不責眾。
罰不及眾是壹個漢語成語,讀音是fá bù jí zhòng。罰:懲罰;及:到達;眾:大眾。指處罰只對小部分人,不會處罰大眾。近義詞法不責眾是指當某項行為具有壹定的群體性或普遍性時,即使該行為含有某種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對其也難予懲戒。
法不責眾是制定法律的壹個原則,在法理上其實不存在法不責眾的情況,從水可載舟、亦可覆舟的另壹角度評價法不責眾,法本身的制訂也是值得深思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這種觀念在老百姓中有壹定的影響力。
成語出處
清·石玉昆《小五義》第38回:“大家壹議論,法不責眾,全走了。”“法不責眾”是古代官府對民間出現的某種現象所采取的政府行為。這裏的“民間出現的某種現象”,指的就是大家都在犯類似地錯誤,被集中到官府之後,官員們所采取的對策。
封建社會少數人統治多數人,統治階級所制定的法律常常是違背大眾利益的“惡法”,因此多數老百姓不願意遵守。
假如“責眾”,很容易引起官民對立乃至暴亂;假如聽之任之,統治者又很沒面子。於是,統治階級采取壹種無可奈何的、也是給自己下臺階的方法,叫做“法不責眾”。“眾”雖然不敢責,而對於帶頭鬧事的主犯,常常還是不客氣的。
資料擴展
近義詞,是指詞匯意義相近的詞語,如“美好”和“美妙”、“懶惰”和“怠惰”、“枯萎”和幹枯、寬敞和寬闊等。與“近義詞”意思相近的詞為“同義詞”。
使用技巧
自然,“死”的近義詞許多。有的富有口語色彩,其中有的含有褒義,帶有惋惜之情,例如:老了、走了、光榮了、去見馬克思了;有的含有貶義,帶有憎惡之情,例如:斷氣、挺腿、完蛋、翹辮子、見閻王。
有的富有書面語色彩,也有褒貶義分,例如,含褒義的有:逝世、去世、謝世、長逝、永別、殉職、殉國、犧牲等;含貶義的有:斃命、喪命、暴卒等。
有的語詞只能用在皇帝諸侯身上如:薨、崩、駕崩、賓天等;有的只能用在僧人身上,如:涅盤、坐化、圓寂;用在道士身上如:升天,得道,成仙了等。可見,近義詞十分豐富,要使表情達意十分貼切恰當,不得不精心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