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包身契包給帶工的工頭,由包工頭付給其家庭以低微的包身費的工人,包身契期限壹般三年,在此期間,工人全部工資收入歸包工頭所有,包工頭只供給極少的生活需要,沒有人身自由
包身工,舊社會壹種不合理的勞資關系。包身工被雇傭者剝削,沒有人身自由,勞動強度超過正常生理所能承受的範圍,工錢全歸包工頭、地主、資本家等所有,只能勉強維持基本生存,受剝削嚴重。起源於殖民時期的美洲地區,後來在近代由西方資本家引入中國,是資本家剝削工人階級到達極致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