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字詞語:招貓逗狗、廝迤廝逗、逗節成枝、逗逗落落、逗嘴皮子、打牙逗嘴 、逗五逗六。
逗意思:
1、引逗:他正拿著壹枝紅花~孩子玩。
2、招引:這孩子兩只靈活的大眼睛很~人喜歡。
3、逗笑兒:她是壹個愛說愛~的姑娘。
4、有趣;可笑:這話真~。
5、停留。
擴展資料
1、廝迤廝逗 [ sī yǐ sī dòu ] 猶迤逗。挑逗,勾引。
金·董解元 《西廂記諸宮調》卷五:“誰知壹句兒不中用,甚廝迤廝逗,把人調弄?”
翻譯:哪知道壹句不好聽,他就去勾引、調戲人家。
2、逗五逗六 [ dòu wǔ dòu liù ] 方言。形容毛毛躁躁,無目的地瞎忙。
李貽鈞 《機會主義的邪氣垮下去,社會主義的正氣升上來》:“人家不上了,妳為什麽逗五逗六!”
3、逗逗落落 [ dòu dòu luò luò ] 斷斷續續。
克非《春潮急》十三:“加鋼黃蟮 財力勢力都極其有限,但當過壹年偽保隊副,又是袍哥管事……也在自己田裏,切些土磚,逗逗落落修了壹座。”
4、逗嘴皮子 [ dòu zuǐ pí zi ] 爭論。
老舍《茶館》第壹幕:“哼,憑這麽個小財主也敢跟我逗嘴皮子,年頭真是改了!”
5、打牙逗嘴 [ dǎ yá dòu zuǐ ] 猶言打牙配嘴。
陳登科 《赤龍與丹鳳》二七:“ 王萬才道:‘打牌我管不了。他和我的老婆打牙逗嘴,我咋能受得了呢?’”
2. 形容搞笑的四字成語有哪些形容搞笑的成語有:風趣橫生、貽笑大方、捧腹大笑、哄堂大笑、前俯後仰。
1、風趣橫生
拼音:[fēng qù héng shēng]
出處:《清史稿·高其佩傳》:“尤善指畫,嘗畫黃初平叱石成羊,或已成羊而起立,或將成而未起,或半成而未離為石,風趣橫生。”(尤其擅長作畫,曾經畫過黃初平叱石成羊的故事,畫裏有的羊已經成形站立,有的羊將要成形還沒有站起來,有的羊已經半成形還沒有脫離石頭,畫面十分有趣。)
釋義:形容十分幽默、詼諧。
例句:書的設定很俗,但六六寫的風趣橫生,在最初女主周圍美男環繞的時候,的確頗為動人,讓人忍俊不禁。
2、貽笑大方
拼音:[yí xiào dà fāng]
出處:清·李汝珍《鏡花緣》:“但愧知識短淺;誠恐貽笑大方;所以不敢冒昧進謁。”(我只是慚愧,我的知識短淺,害怕讓大家見笑,所以不敢冒昧拜見。)
釋義:指讓內行見笑。
例句:她拿自己那篇很不像樣的文章到處宣揚,也不怕貽笑大方?
3、捧腹大笑
拼音:[pěng fù dà xiào]
釋義:用手捂住肚子大笑。 形容遇到極可笑之事,笑得不能抑制。
例句:這壹老壹少合說的相聲妙趣橫生,令人捧腹大笑。
4、哄堂大笑
拼音:[hōng táng dà xiào]
出處:宋·歐陽修《歸田錄》第壹卷:“馮徐舉其右足曰:‘此亦九百。’於是烘(哄)堂大笑。”(馮相慢慢地舉起他的右腳說:”這只也是九百銅錢。”左右的人都哄堂大笑。)
釋義:形容滿屋子的人同時放聲大笑。
例句:文藝晚會上,他上臺做了壹個滑稽動作,逗得全班同學哄堂大笑。
5、前俯後仰
拼音:[qián fǔ hòu yǎng]
釋義:身體前後晃動。形容大笑或困倦得直不起腰的樣子。
例句:然而對於他這強烈的反應,嚴春卻是大笑起來,笑得前俯後仰,仿佛是在看壹出好笑的戲曲壹般。
3. 逗組詞有什麽成語①招引;惹:挑逗、逗樂、逗人喜歡。
②有趣;引人發笑:這人真逗。
③停留:逗留幾天。
相關組詞如下:
逗漏 逗硬 逗笑 撩逗 挑逗 逗引e799bee5baa631333431356665 逗哏 逗號 逗弄 逗點 逗留 引逗 句逗 耍逗 逗硬 逗落 逗留不進
逗 <;動>
形聲。字從辵,從豆,豆亦聲。“豆”為“豆頁”省。“豆頁”本指受封在各地的王子,引申指(各個)王國。“辵”與“豆”聯合起來表示“連續路過壹連串王國”。
本義:短暫停留。
轉義:壹種成人與小孩玩的追逃遊戲(成人在小孩面前假裝害怕逃跑,以跑開壹步後暫停,回首看看,然後再跑、再回首……的方式,引誘小孩步步追趕)。
擴展資料:
1、逗漏: dòu lòu
透露,漏泄。 清 捧花生 《畫舫餘譚》:“名花解語人傾國,逗漏春光到十分。” 王闿運 《巫山天岫峰》詩序:“從上遊望 巫山 ,見壹孔在千仞之上,曲屈逗漏,背復見天。”
2、逗硬: dòu yìng
方言。猶言過得硬。 沙汀 《過渡集·妳追我趕》:“既然大家有這麽多意見,檢查組又把 斑竹園 漏掉了,我自己呢,最近也沒去過,我們就逗硬:立刻組織人下去復查!”
3、逗弄,:dòu nòng 挑逗;招惹;戲弄;要笑。
4、逗人: dòu rén 引人發笑或使人在愉快的狀態中得到消遣。
5、逗留不進:dòu liú bù jìn
逗留不進,是指中國古代軍事法中的罪名。逗留,無故怠慢、停頓不前意思。
兵法主張:兵貴神速。三軍行動,必須奮勇向前,不能借故頓滯。因為逗留不進,可能渙散戰鬥力、貽誤戰機,所以是嚴重的犯罪行為。
《漢書·韓安國傳》如淳註:“軍法,行而逗留畏懦者,腰斬。”唐律規定:“諸征人稽留者,壹日杖壹百,二日加壹等,二十日絞。即臨軍征討而稽期者,流三千裏,三日,斬”(《唐律疏議·擅興》)。
這裏稽留即屬逗留,稽期屬於因逗留而誤期。從軍之人,不隨兵馬並進而致稽留自然獲罪,應予處罰,如是屬於指期交戰而稽期者,又要從重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