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區居民公約:公約主要依靠自願履行。當然,可以在其中規定壹些強制性條款,但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例如,不得罰款、人身脅迫、人身侮辱等。).
2.社區居民自治章程:章程具有絕對的強制因素。
第二,制度的主體和程序不同。
1.社區居民公約:嚴格來說,它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通過協商達成的協議,如國際公約。
2.社區居民自治章程:有生產資質的單位要按照壹定的程序制定,比如學校的章程。
第三,內容不同
1.社區居民公約:內容很廣泛,只要不違法。
2.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受制定機關職能和職責的影響,更多的是對壹些原則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