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會見罪犯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
罪犯見面時可以接受以下物品:
內衣、內褲、毛衣、被子和鞋子(皮鞋除外);
(二)內容健康的圖書、報紙和學習用品;
(三)適合監獄文化體育活動的物品;
(4)經監獄醫院或衛生院同意購買的藥品。
采訪者帶給罪犯的上述物品必須由警察在采訪室檢查並確認,然後由警察直接交給罪犯(毒品必須由醫院或衛生所的醫生鑒定,然後由分監區的警察帶回)。對攜帶違禁品接受采訪的人員,將予以沒收,並根據其情況給予適當處理。
除上述物品外,其他物品不允許帶入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