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向各部門批復、下達預算,調整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動情況;
(二)財政、地方稅務和其他稅務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級以上財政、稅務部門的規定,征收稅收收入、企業上繳利潤、專項收入和彌補企業計劃虧損提取資金補貼等預算收入;
(三)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
(四)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計劃、預算級次和程序、預算單位的實際進度,撥付本級資金;
(五)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上解上級資金、撥付補助下壹級財政資金和下解上級資金,並進行結算。財政預算資金及清算;
(六)政府各部門(包括直屬單位)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執行財政、財務制度的情況,財政支出資金對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的促進情況;
(七)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各級預算收入的收入和預算支出的分配;
(八)政府授權對同級財政資金專項管理進行審計。第四條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的規定,管理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
(二)其他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的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第五條各級審計機關有權按照審計法規定的權限,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第六條根據《審計法》關於審計工作報告制度的規定,省審計廳應當在每年第壹季度對有關省級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上壹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現場審計。第二季度,對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上壹年度預算總額進行審計,並向省政府提交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
市、縣(區)審計機關應當在上級審計機關審計工作的壹個月前,向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提交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和政府的委托,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上壹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第七條各部門召開與預算執行有關的會議,應通知同級審計機關參加。第八條政府部門應當向同級審計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壹)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和財政部門批準的下達到本級各部門的預算,財政、稅務部門的年度收入計劃和本級各部門批準的下達到所屬單位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稅收計劃完成情況的月、年度、決算,預算外資金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報表;
(三)財稅綜合工作年度報告和省級財稅部門制定的財政、稅收、財務、會計制度;
政府各部門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第九條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後,應當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
審計機關對財政、稅務部門制定的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制度和辦法,認為與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或者不適當,需要糾正或者改進的,應當提出建議,報同級政府審查決定。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財政收支規定的行為作出審計決定,並就重大問題向本級政府提出建議。第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或者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至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第十壹條審計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堅持依法審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金融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的違紀行為,依照審計法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