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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相關法律規定分析

財產保全是人們通過法律途徑追討債務過程中常用的法律措施。以下是我為您收集的財產保全相關法律法規介紹,僅供您參考!

與財產保全有關的法律規定

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法發(92)22號)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後,在財產保全期間,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但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撤銷和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撤銷的除外。

109,訴訟中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壹般應當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註意:?第136、205、206、240至253和299條?2008年2月24日,65438+作為15號文件被廢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發市【2004】15號)

第四條訴前、訴中、仲裁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將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拍賣、變賣或者清償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二條財產保全令和先予執行令的執行,適用本規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和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

(法發【2004】5號)

為確保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依法及時得到執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現就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協助國土資源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執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十壹、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限屆滿,印章可以續期壹次。續期時應當重新制作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續期期限不超過壹年。因特殊情況確需換發印章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每次換發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查封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進壹步查封手續的,查封的效力消滅。

二十八、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通知。

三十、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執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

發市【2001】第1號

為正確實施註冊商標權財產保全措施,避免重復保全,現就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需要保全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商標專用權的名稱、註冊人、註冊證號、保全期限以及協助執行保全的內容,包括禁止轉讓、撤銷註冊商標、變更登記事項、辦理商標權質押登記等。

第二條註冊商標權的保全期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自商標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之日起計算。對該註冊商標權仍需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商標局重新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繼續保全。否則,視為該註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自動解除。

第三條對已經保全的註冊商標權,人民法院不得重復保全。

(從2001 1 21開始生效)

二、關於凍結單位存款問題。

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凍結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壹定數額的銀行存款,銀行需要協助執行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附裁定書副本)後,立即凍結該單位銀行賬戶內同等數額的存款(只能當場凍結,不能轉入其他賬戶)。被凍結資金的解凍應當以人民法院的通知為依據,銀行不得自行解凍。

凍結單位存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期滿前到銀行辦理繼續凍結手續;逾期未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單位銀行存款六個月期限起止時間如何計算的批復》

法靜(1995)16)

凍結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查封期限屆滿後,只有在相關申請執行人依法提出延期申請後,才能繼續查封財產並執行完畢。查封期限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效力消失。

由於該效果自行消失,當事人此後可以隨意將其取消。

案件還沒結束妳就壹直在申請財產保全。

有關財產保全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

發市【2001】第1號

為正確實施註冊商標權財產保全措施,避免重復保全,現就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需要保全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商標專用權的名稱、註冊人、註冊證號、保全期限以及協助執行保全的內容,包括禁止轉讓、撤銷註冊商標、變更登記事項、辦理商標權質押登記等。

第二條註冊商標權的保全期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自商標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之日起計算。對該註冊商標權仍需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商標局重新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繼續保全。否則,視為該註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自動解除。

第三條對已經保全的註冊商標權,人民法院不得重復保全。

財產保全的法定條件

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有兩種類型:壹種是訴前財產保全;另壹種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前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款規定,訴前財產保全應當符合兩個條件:1。因情況緊急需要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2.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主動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使為將來作出的判決得以有效執行的訴訟保障活動。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迫於國家賠償壓力,壹般不會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只有壹個,即判決可能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而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訴訟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由人民法院決定;如果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申請人未提供擔保,那麽人民法院將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財產保全面臨的法律風險

在討債過程中,債權人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訴前申請財產保全措施還是訴中申請財產保全措施。實踐中,在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的過程中,債權人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

(壹)超出財產保全申請範圍,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並引發訴訟的。《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以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為限。第九十六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實踐中,債權人超範圍申請財產保全主要有兩種情形:壹是超出債務人財產範圍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錯誤地對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訴前采取保全措施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導致財產保全解除,甚至導致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對其造成損失為由要求賠償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後,申請人應當在15日內提起訴訟。申請人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實踐中,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保全債務人財產後,債務人可以以還款為由請求債權人不起訴,並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後立即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導致債權失效;債務人也可以以願意償還借款為由與債權人協商,誘導債權人不起訴他,但事後以債權人提起訴訟前財產保全不當對其造成損害為由起訴債權人要求賠償。

(三)申請的財產保全措施不當,無法有效控制被保全的財產,導致判決後無法執行的。例如,對於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債權人未及時要求債務人處理、保存價款,或者未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處理、變賣、保存價款。再如,異地保全的財產應當異地查封,只能采取當地查封措施,導致被保全財產失去控制,被債務人非法轉移。

(四)人民法院實施財產保全強制措施時,相關程序不完備,導致財產保全名存實亡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1條規定,查封動產應當加蓋印章。不方便加蓋印章的,應當張貼公告。查封有產權證明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查封財產的轉移、過戶手續。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法官的素質可能參差不齊。如果責任心不強,沒有嚴格遵循相關法律程序,債務人可能會借機逃避法律並私下轉移被扣押的財產,第三人甚至會以善意為由與之對抗,使被轉移的財產難以追回。又如,在保全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辦案法官未對扣押物品進行登記或清單不明,扣押物品不明。在處理執行中的扣押物品時,容易引起各方分歧,執行無所適從。

財產保全對策

債權人采取財產保全法律措施的意義主要在於有效執行人民法院的裁定,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債權權益。為規避訴前和訴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筆者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壹)積極查找債務人財產並合理確定財產保全的申請範圍。實踐中,債權人應通過稅務部門、房產土地部門、工商部門等渠道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擴大保全財產的選擇範圍;同時,應根據訴訟請求的範圍或案件實際,盡量選擇價值相對穩定的動產(包括財產權)或不動產進行保全,以達到財產保全的效果,確保未來判決的有效執行,這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債務人的損害,有效避免因保全不當而帶來的風險。值得註意的是,根據法律規定,對財產和留置權也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和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債務人的財產可能不符合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保全要求,但債權人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第三人不得向債務人清償本案債務;第三人要求給付的,人民法院應當提存財產或者價款。

(2)債權人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沒有,必須與債務人壹起執行還款計劃和有效的擔保措施。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後,仍需繼續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監控,防止債務人拖延時間、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壹旦出現不利情況,應當立即起訴並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三)積極加強對保全財產的監控,有效防止債務人轉移、處分保全財產。債權人應密切關註債務人的動向,判斷債務人是否已經或可能已經轉移了被查封或扣押的財產。債務人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報告情況,積極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變更保全措施,防止因標的物失控導致案件難以執行。

(四)根據不同的財產采取相應的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債權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時,應當根據動產或者不動產等特定財產的性質、屬性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債務人的動產可能被轉移、查封的,債務人應當申請采取查封措施。不宜采取查封、局部扣押措施的,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為保管。不宜長期保全或者被保全財產價值容易受損的,申請人民法院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提供擔保或者及時變現,防止保全標的物價值受損,避免訴訟保全名存實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