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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的權利是什麽?

首先,美國國會的權力(而不是“權利”):

根據美國憲法,美國是壹個“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立”的聯邦制國家。國會行使立法權,以總統為首的政府行使行政權,法院行使司法權。國會是聯邦最高立法機構,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每兩年舉行壹次。第壹次代表大會是在1789年舉行的,現在是第111次代表大會。美國將享有以下權力:

1,立法權。

國會通過立法,批準政府的年度預算並分配資金,批準其重要的國內外政策,如稅收、貿易、征兵和金融,批準政府和總統與外國政府和國際機構締結的條約和協議,並決定戰爭與和平。

國會只能根據眾議院和參議院三分之二以上議員的提議修改憲法,憲法修正案必須經3/4州立法機構或州制憲會議批準後才能實施。國會還有權提出、審議和通過大量不需要總統簽署的各種決議。

2.監督。

國會依法監督聯邦政府在內政、外交和人事方面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舉行聽證會,傳喚聯邦政府各部門官員作證,介紹情況或回答議員提問,提供國會要求的報告;調查行政和司法部門的違法和失職行為,並提出處罰建議。值得註意的是,美國總統是由選民而不是國會選舉產生的,因此總統不對國會負責。雖然總統領導的政府受到國會的約束,但它不是由國會領導的,也不對國會負責。政府只對總統負責,總統只對選民負責,國會無權推翻內閣。因此,國會的監督權小於英國等議會制國家。

3.人事權利。

總統任命首席政府官員和駐外外交使節,如法官、法官和內閣成員,必須得到參議院的批準。參議院相關委員會對總統提名進行聽證、辯論和表決,通過後提交參議院大會表決通過。

每次總統選舉後,如果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人人數不足壹半,總統和副總統應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的議員選舉產生。如果總統和副總統都被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國會將通過立法決定代理總統職務,直到總統恢復履行職責的能力或選出新總統為止。如果副總統職位空缺,候選人應由總統提名,並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以多數票批準。

4.彈劾權。

如果總統、副總統、高級行政官員和聯邦法院法官被指控犯有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國會可以彈劾他們。

提出彈劾案的權力屬於眾議院。程序是幾個成員報告案件,然後成立壹個委員會調查和收集證據。如果彈劾依據成立,委員會將起草彈劾決議並提交眾議院審議。經出席議員過半數同意,可以提出彈劾案。

參議院審判。審判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相同。審判普通公務員時,副總統(兼參議院議長)是主席;在審判總統時,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擔任主席,以防止國會隨意處置總統。審判時,彈劾案被逐項審理並投票表決,判決結果為有罪或無罪。未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成員同意,不得作出有罪判決。

國會還可以對犯有輕罪、失職和不當行為的上述官員進行訓斥和譴責。

從1789到1998美國共有16人被眾議院彈劾和參議院審判,其中包括2名總統(1868安德魯·約翰遜和1998威廉·克林頓)、1名內閣部長(國防部長)和法官。其中只有7人(均為法官)被定罪並被解除公職,其余9人因對他們的指控無法成立而被無罪釋放。

第二,美國國會的組成和職責:

根據美國憲法和國會、參議院的議事規則,國會的領導機構由參議院議長、眾議院議長、參議院臨時議長、兩院多數黨領袖和監事以及少數黨領袖和監事組成。民主黨黨團會議、* * *和黨代會、國會兩院兩黨政策委員會和競選委員會的主席不是國會領導層的正式成員,但他們作為黨內稱職的領導人參與國會領導層的工作。

1,參議院議長。

根據美國憲法,參議院議長兼任副總統。當他缺席或行使總統職權時,參議院選舉壹名臨時議長或指定任何參議員主持參議院會議。根據美國國會的政治制度,除非眾議院和參議院舉行聯席會議聽取總統的國情咨文或來訪的外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向眾議院和參議院發表演講,或為了打破投票僵局(即當贊成票等於反對票時,副總統將投出決定性的壹票),否則副總統不會來到參議院參加會議。

2.眾議院議長。

根據美國憲法,眾議院議長由眾議院全體議員選舉產生。盡管美國憲法中沒有具體規定,但眾議院議長壹般由贏得大選或中期選舉的國會政黨領袖擔任,並在每次國會開幕會議上由眾議院全體議員選舉產生。眾議院議長是眾議院領袖和多數黨領袖,代表國會。

眾議院議長擁有實權。他的任期與國民議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任。根據眾議院議事規則,眾議院議長擁有65,438+02項權力,如召集會議和休會,維持會議秩序和控制會議設施,允許發言和取消發言,制定和實施立法計劃,任命特別(特設)委員會、聯合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的主席和成員,批準議員、助理和官員出國出差和在國內旅行。眾議院議長在全國排名第三,僅次於副總統。

3.參議院臨時議長。

根據美國憲法,當副總統和參議院議長缺席參議院會議時,將選舉參議院臨時議長。根據美國參議院的議事規則,在每屆國會開幕會議上選舉壹名臨時參議院議長,行使參議院議長的權力。參議院臨時議長壹般是參議院多數議員中資歷最深、任期最長的參議員。

參議院臨時議長是壹個沒有實權的虛設職位,任期與國民議會相同,可以連任。其主要職責是主持會議、辯論和表決各種議案。通常情況下,臨時參議院議長會任命其他人主持會議。繼眾議院議長之後,參議院臨時議長是該國第四號人物。

4.參議院多數黨領袖。

參議院多數黨領袖是參議院多數黨中級別最高的成員。他在每次國會開幕前由他的黨團(國會)選舉產生,對內代表他的政黨利益,對外代表參議院利益。多數黨領袖應與少數黨領袖合作,就會議日程、議程安排、各種法案的辯論和投票達成協議,並與參議院各委員會主席和首席成員合作推進立法進程。

5.參議院少數黨領袖。

參議院少數黨領袖是參議院少數黨中級別最高的成員。他在每次國會開幕前由他的黨團(國會)選舉產生,代表參議院少數黨的利益。其主要職責是維護黨的團結,增強凝聚力和推動黨的立法議程。

6、參議院多數黨和少數黨監督。

參議院多數黨和少數黨監事在每屆國會開幕前由本黨議員選舉產生。它的主要任務是確保我們黨的成員按照黨的路線和原則投票,並建議黨的領導人懲罰那些不按要求投票的成員。

7.眾議院多數黨領袖。

眾議院多數黨領袖僅次於眾議院議長,由黨團(國會)在每次國會開幕前選舉產生。與眾議院議長保持密切關系,以實現黨的目標,並負責將各類議案提交全院大會審議表決,安排立法計劃。同時,監視全院大會的進展情況,特別是少數黨派的動向。

8.眾議院少數黨領袖。

眾議院的少數黨領袖在每次國會開幕前由他們自己的黨團(國會)選舉產生,代表他們自己的利益。其主要職責是在眾議院代表少數黨,帶領本黨議員維護少數黨權益,制定有效策略,最大限度影響眾議院立法進程。有權決定少數黨成員擔任各種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委員的安排。

9.對眾議院多數黨和少數黨的監督。

眾議院多數黨和少數黨的監事在每屆國會開幕前由本黨議員選舉產生。他們負責上傳和分發各種法案和問題,在黨的領導人和成員之間進行聯絡和溝通,確保根據黨的路線和原則進行投票,並建議黨的領導人懲罰未按要求投票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