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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2023年醫保門診報銷新規。

內蒙古醫療保險門診報銷比例為2%,具體如下:

1,內蒙古職工醫保參保人員享受普通門診統籌待遇,由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三級醫療機構支付比例為60%,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支付比例為80%,退休人員提高5個百分點;

2、參保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納入統籌基金。職工個人賬戶按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計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3、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逐步調整為統籌基金按定額支付;

4.明確住院起付標準:調整住院報銷比例調整異地住院報銷比例。各地政策和報銷比例不同,具體需求以當地報銷政策為準。職工醫保門診報銷比例大致如下:城鎮職工醫保:在職職工:門診金額為2000元,即在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中,超過2000元的部分予以報銷,報銷比例為50%;

5.退休職工:門診免收費額為1.03萬元,即在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中,只有超過1.03萬元的部分才會報銷,70歲以下的報銷比例為70%,70歲以上的報銷比例為80%。

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1.醫保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的保險責任,以及醫保目錄內部分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報銷後仍由個人承擔的費用。,應當在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付責任。1萬保額,1.5萬元免賠,報銷比例80%,連續參保報銷比例提升至85%;

2.對醫保範圍外的住院醫療費用承擔保險責任,對醫保目錄外的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報銷後仍由個人承擔的部分,在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付責任。1萬保額,1.8萬免賠,報銷比例為60%,連續參保報銷比例提升至65%;

綜上,壹句話,按2%的比例計入個人賬戶。調整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結構後,增加的統籌基金主要用於門診提高參保人員門診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文章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活動。

第五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