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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如何拍賣保留的房子?

1.根據判決書向執行局申請執行和備案(壹般需要15到半年)。

2.執行局根據備案申請內容,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該房產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同時進行調解。(壹般需要15天以上)。

3、根據評估結果,公開發布拍賣信息(至少15天,信息同步在法院網上)。

4、組織第壹次拍賣,如拍賣,根據規定,第二次拍賣可在評估價基礎上上浮20%,壹般在10%左右下浮;第二次重復拍賣的,第三次拍賣按照規定可以下浮不超過20%;如果第三次拍賣被退回,法院可以以第三次拍賣價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這個過程至少需要半年,有些地區甚至需要幾年)。

5.第三次拍賣價款高於債權,債權人不同意清償債務的,扣押的財產將依法解除扣押,返還被執行人,債權人可以再次申請新的扣押程序。

二、財產保全期限

(壹)延長了保全期限,凍結存款的期限由六個月修改為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由壹年修改為二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由二年修改為三年,與試行期基本吻合。

(2)取消了延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首次保全期限壹半的限制,使得首次保全期限和延續保全期限的規定壹致,避免了執法標準的不壹致。

(3)明確審判程序中財產保全的期限。

銀行查封房產拍賣流程需要多長時間?

從查封到拍賣壹般需要壹年左右的時間,因為法院要經過壹系列的流程,比如開庭、裁決、選擇評估公司、評估財產、選擇拍賣公司、拍賣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拍賣時間壹般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二、房屋被法院拍賣需要走哪些流程?

1.已執行的判決尚未履行完畢——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查封財產——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保留價值(保留價格由法院參照評估價格確定,首次拍賣不得低於評估價格/市場價的80%,拍賣後進行拍賣,保留價格酌情降低,每次降低幅度不得超過20%)—

2.拍賣機構發布公告——展示拍賣標的——繳納拍賣保證金、領取競買號牌——拍賣完成後簽署確認函——人民法院確認後,將價款交付人民法院或匯入指定賬戶並在期限內支付拍賣傭金——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書在15日內送達買受人和拍賣行,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

3.第三次拍賣的,應當在第三次拍賣結束後7日內發布出售公告,並在公告後60日內進行出售。

三、拍賣的特點

1.壹次拍賣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買方:即在只有壹個賣方(通常由拍賣機構持有)而有許多可能的買方的情況下,後者就其想要購買的拍賣物品的價格而言有可能相互競爭。

2.拍賣必須有壹個不斷變化的價格:即所有的拍賣都不是賣方出售的拍賣物品的固定價格或買賣雙方對拍賣物品的討價還價,而是買方應在賣方當場宣布的起拍價基礎上再次報價,直到最終確定最高價格。

3.拍賣必須具有公開競爭的行為:即所有的拍賣都是由不同的購買者在公開場合對同壹拍賣物品進行競爭,如果所有的購買者對任何壹件拍賣物品都沒有興趣,沒有競爭,那麽拍賣就失去了任何意義。

第四,拍賣技巧

1.仔細看樣品,定好心理價位。

看樣品是成功投標活動的第壹步。客戶在觀看拍賣樣品的過程中,應仔細觀察物品的真偽、顏色和規格。如果發現與目錄不符或者有未指明的瑕疵,可以立即詢問拍賣行,再決定是否參與競拍。這批貨標有參考價格。如果顧客什麽都不知道,可以去相關的商店或者市場了解壹下同檔次的價格。在比較了幾個價格後,他們可以確定最高的出價,也就是“心理價位”。心理價格是由幾個方面組成的,比如顧客對壹個物品的偏好,物品的市場價格和增值潛力,這些因素都與心理價格成正比。

2.熟悉拍賣規則。

拍賣有很多基本規則,不同的拍賣還有壹些特殊的規則。投標人在參與拍賣時應仔細閱讀規則和規定。競價時,競買人應當按照拍賣人公布的競價方式進行競價;每次提價不得低於提價幅度,否則要價無效;每件拍品成交後,買受人應當當場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限期付清價款取回拍品。

3.運用投標技巧。

拍賣時,競買人要冷靜觀察競買情況,穩定競買心態,守住心理價位。競價時,壹般可以根據價格漲幅依次競價,但在價格接近心理價位時要謹慎,以免被拍賣中的競價氛圍所影響,盲目超出心理價位的邊界。如果拍賣現場氣氛沈悶,競買人可能不會急著出價。後來,他可能會出人意料地跳過漲價,壹下子提高出價,擺出壹副誌在必得的樣子。幾輪競標下來,往往會嚇跑壹些沒有經驗的投標人,使得競標成功。還有壹種省力的競價方式。競價低的時候,競買人直接報心理價位,讓別人突然被競價勢頭迷惑,猶豫不決的時候成交。

法律依據

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應當按照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這壹規定放在“保全”壹章,明確告訴大家,審判程序中財產保全的期限是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確定的。

(4)申請人的訴訟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判決駁回,財產保全尚未屆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壹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裁定撤銷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