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二:家庭財產申報* * *共同生活子女的認定* * *共同生活子女:未成年子女和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此有明確規定:
第壹條、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1)本人工資及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收入;
(三)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以其他方式投資或者持有證券、股票(含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保險等金融產品;
(五)配偶、* *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未上市公司和企業的;
(六)配偶、子女隨* * *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或合夥經營。
二、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分別為: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 * *共同生活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幹部本人及其配偶、與* * *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人或者* * *占有的房屋。
問題三:領導幹部個人重要事項申報* * *同居子女有哪些?領導幹部個人重要事項申報* * *共同生活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問題4: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的監護責任是否相同?當然不壹樣
壹個住在壹起。
必須起到關心和監督的作用。
壹個不在壹起。
但是,我們不能不履行撫養的義務。
問題5:什麽是* * *孩子同居?還不能獨立生存的孩子和父母住在壹起。
這是和* * *住在壹起的孩子
問題6:不知道“* * *同居”的孩子是誰?這個要求提了很多次,但是官員的財產總是不報,讓上面很頭疼,老百姓也很麻木。估計有兩種可能:壹是官員沒有財產,身無分文,無錢可報;第二,官員的財產可以像房價壹樣持續增長,報告跟不上增長,要持續報告。要求申報財產的有三種人,官員、其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前兩種人很好理解。“* * *同居”的子女屬於人類學、社會學、法學的新分類。我盡了最大努力去查字典,查文獻,查規則,也查不出“同居子女”的定義和由來。我也沒能找到“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孫女”的定義。讓我們大膽猜測壹下。所謂“* * *同居”,可能指的是同床、同房、同院、同街、同區、同城、同鄉、同球的地理概念。也可能指同時維持生命體征的生理學概念。或者同時指相互承認父子關系的法律概念。或者它指的是文學概念的相互承認同時深愛...把官員及其親屬的財產拿出來曬壹曬,本來會贏得很大的民心,有助於穩定執政。但如果出來曬太陽,怕黑的時候帶個便攜遮陽傘撐起來,那就像演電視劇壹樣。不管有多少續集,妳終究還是要演戲的。玩多了就沒人看了。?孩子也沒什麽不同,怕被太陽分類,可憐父母。2010年4月26日
問題7:農村低保中提到的* * *家庭成員包是否包括另立門戶的子女?如果妳有三個兒子另起爐竈,恐怕就享受不到低保了。他們必須接受贍養費。
問題8:父母和子女在不同省份工作是否屬於同壹個省份?當然,他們不在壹個省生活,但是妳也不應該總是這種狀態。如果沒有和父母分居,結束工作生活後可能還會和父母住在壹起!
問題9:法律是如何界定《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中有終身成員的* * *的?(1)戶主及家庭成員應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扶養義務;(2)夫妻雙方及其未婚子女、養子女、繼子女視為同壹家庭的成員;(3)父母雙亡,哥哥姐姐與未成年的弟弟妹妹共同生活的;(4)父母雙亡、祖父母為監護人的未婚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5)隨父母持有戶口簿的已婚子女,應單獨計算;(6)持有兩個及以上戶口本但共同居住的合法夫妻和未婚子女,按壹戶計算;(7)大中專學生因上學將戶口遷到外地的,視為家庭成員;(8)與父母同住* * *且年滿18周歲、持有壹、二級殘疾證且喪失勞動能力、父母年滿50周歲且收入較低的殘疾人視為獨立戶;(9)在家庭中服刑或正在服刑的人員算作家庭成員。
問題10:法律上如何定義家庭成員?1.未婚且仍與父母同住的子女為家庭成員;
2.當孩子成年後,如果他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他的父母就不再有贍養他的義務。如果妳未婚,沒有房子,父母還是允許妳繼續生活的,因為家庭成員之間有互相贍養的義務。如果雙方關系惡化,父母強烈要求子女搬出。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調解不成,孩子要搬出父母所有的房子!
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需要法律和道德兩方面的調整。是否需要搬出去,要看雙方的關系。如果是法律調整的,就應該搬出去。
3.父母去世,父母的財產應該如何繼承?有合法有效的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為第壹繼承人,權利平等,原則上應當平分。
4.家庭成員不是壹個嚴格的法律術語。壹般的理解是:* *共同生活的壹家人的親戚。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5.2010年4月27日,國務院、住建部聯合發布關於保障性住房管理的文件,其中包含了“購房人”和“家庭”兩個詞。“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在購買完全自有住房(即商品住房)時,必須將經濟適用住房轉為完全自有住房”。這裏就來了壹個關於“家庭”的問題:如果父母買經適房,成年子女幾年後買商品房,是否意味著父母要把經適房轉為商品房?婚姻法對家庭沒有明確的定義,那麽成年子女還屬於法定家庭成員嗎?關於這件事沒有明確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