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壹種方法叫互文性——不同語法*。例如:
1,報蒼穹,布“淮南子”之民
2.秦穆公迎接尚青的《都做錯了》
3.穆公迎拜上卿的《說苑》。
例1,“於”和“之”是互文的,“之”解釋為“於”;例2,例3,“之”和“為”是異體字,“為”用來指示“之”(見《古籍空字集解》,以下簡稱集解)。這種解釋恐怕是錯誤的,但還是有人無條件適用。
互文-變體語法如果運用正確,處理全面,可以看作是壹種佐證的方法。但不能作為解釋虛詞的手段,因為不是所有的詞都有互文性,兩個意義相同或相對的句子也不壹定有相同的結構。我們以《布下的人》為例。《列子》中有壹句話“告皇上”與之對應。如果說“知”和“於”是相互訓練的話,那麽作為壹種文學形式,《告皇上書》中必然有“知”和“於”兩個字,但文言文中卻隨處可見“知”和“於”的用法。其實“鋪布的人”是“鋪布的人”的省略。
另壹種方法叫做語言翻譯。所謂語言翻譯法,就是把文言文翻譯成現代漢語,然後通過比較確定虛詞的意義和用法。這種方法和互文變體語法壹樣,忽略了文言文本身的結構特點。比如因為可以翻譯成“誰會(會)哭很久”,所以說“之”相當於“尚,歡”(見1981高中語文課本碩。吉時也是如此。這恐怕也是不對的。請看:
4、大道之行,天下為公的“大學”
5、周之行,眾人之望賈子《籌盡文章?6?1引用詩詞”
6、如今的老公易雅,兒子不會愛,怎麽會愛妳?6?1戒律”
例4、例5、例6中的“誰的永恒數”與“之”有* * *相似性,即都在名詞或名詞性代詞與動詞短語之間,用作助詞。但也有區別,比如有的名詞是後面動詞的施事,有的是受事,有的只是陳述的對象。如果按照語言翻譯方法來分析,那麽這些句子中的“之”就有多種解釋。當然,在分析文言文結構本身的基礎上,可以指出壹個詞相當於現代漢語中的某個詞。
自《馬史文通》問世以來,許多人從系統語法的角度研究文言虛詞,這無疑是壹大進步。其中,呂叔湘的《文言虛詞》抓住了文言文的結構特點,簡明扼要地分析了常用虛詞的意義和用法,很有特色。但也有不少作品在描寫虛詞時往往顧此失彼,沒有遵循壹致性和協調性原則,因此對同壹結構虛詞的解釋往往出現不壹致或矛盾。比如有的文章先指出“主語+之+謂語”、“賓語+之+動詞”結構中的“之”字是結構助詞,後來又說“實不知”中的“之”字是連詞。另壹個例子是:
7.哪裏人都是親愛的,禮記是什麽?6?1大學”
有人把這句話中的“之”字解釋為“於”,是為了在這裏得到壹個“於”字。誠然,這裏要加“於”,但不能認為“知”就等於“於”,不能只見樹木不見森林。請看:
8、湯至伊尹,桓公至管仲,不敢稱《孟子?6?1公孫醜”
9、嘴在味中,有同癮《孟子?6?1高資商"
10,君子在天下,而不知所措。沒有莫也的《論語》?6?1裏仁"
將例7與例8、例9、例10比較,可以看出“人所愛是其所為”其實是“之”,省略了“於”。
比如上面提到的“Xi以萬裏為九,以南為九”。從結構上看,如果把“為”看作語氣詞,那麽“伊稀”後面必須跟壹個動詞短語,“之”應該解釋為“之”。如果把“為”看作動詞,那麽為中既可以嵌入名詞性短語,也可以嵌入動詞性短語。這句話裏的“南”明顯是動詞(往南),“兒”連接兩個動詞短語,“之”也要解釋為“之”。把“之”解釋為“是,所以”的人,大概認為“九萬裏”前省略了動詞“之”,用代詞“之”指代“九萬裏及南”。省略動詞是可以的,但沒有旁證把《Xi九萬裏》的“之”字作為復指,也有類似“無事連千裏”的句子。所以,綜合考慮這句話,平衡各種條件,把“之”解釋為“之”比較合適
“誰的名字是永恒的”、“不知道是什麽”、“眾望所歸”等句子中的“之”字作為助詞,但它是結構助詞還是語氣助詞呢?如果用作結構助詞,是夾在主謂結構中,還是放在附加成分之後,或者起倒裝賓語的作用?這些問題不是主觀臆斷就能解決的,而是要通過分析,找出區別性的特征來解決,否則對句子的理解就會不壹致。
總之,文言文虛詞的研究,要從文言文的內部結構特點來分析,要遵循壹致性原則。要綜合考察各種語法現象,協調各種語法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