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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中國海商法意義上的船舶概念及其法律性質。

我國海商法對船舶的定義是: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裝置;但是,用於軍事和政府公務的船舶以及總噸位20噸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船舶的法律性質對於確定船舶的所有權範圍和處理與船舶有關的法律問題具有重要意義。船舶的法律性質如下:(1)船舶的人道性。船舶的法律地位屬於壹種物,是法律關系的客體而非主體,但又是壹種特殊的物。在法律上,船舶往往被人格化,即被賦予自然人或法人的特征,從而具備法律主體的某些屬性。例如,船舶與自然人和法人壹樣,有自己特定的名稱、國籍和住所。當船舶被拆解、沈沒、失蹤或下落不明時,它們將與自然人和法人壹樣被註銷登記。(二)船舶的固定性。根據民法理論,船舶屬於動產。因為船舶的功能是在海上移動,而其經濟價值不會因移動而受損,這就決定了它屬於動產的範圍。但由於船舶價值高、體積大、轉讓困難,作為交通工具的船舶很少作為交易對象,船舶所有人的變更也不頻繁,因此各國都將其作為不動產對待。在海商法中,對船舶的不動產處理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船舶登記制度和抵押制度。(3)船舶是國家領土的延伸。在國際法中,船舶被視為國家領土的延伸,國家領土是廣義上的國家領土。在“平等者之間沒有管轄權”的國際法原則下,國際社會大多承認這壹點。特別是海上與船舶有關的糾紛和船舶上的糾紛大多由船旗國管轄,形成了在船旗國管轄下解決海事法律沖突的準據法原則。(4)船舶是合成的。船是由船體、設備和附件組成的復合體。由於船舶是復合物,因此在法律上應作為單壹物體對待。沒有這些組成部分,復合材料就失去了獨立性,不能在法律中單獨存在。因此,我國《海商法》第三條第二款特別規定:“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船舶的附屬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