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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林地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林地保護管理,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林地資源,提高森林覆蓋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林地的保護、管理、開發和利用。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開墾林地、苗圃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以及其他林業用地。第四條林地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分類管理、嚴格保護、科學合理開發利用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林地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的領導,組織編制林地保護和利用規劃,實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轄區內林地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地保護、開發和利用的管理和監督。

財政、國土資源、農業、環保、交通、鐵路、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林地保護管理工作。第七條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承包、合資、合作、租賃等方式開發利用林地,改造低產林地,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林業發展。第八條在林地保護、管理、開發利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林地權屬管理第九條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林地,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使用權的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放林權證。

林權證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要求統壹印制。

禁止偽造、塗改、變造林權證。第十條林地所有權按照下列規定登記:

(壹)使用國家所有的林地,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二)跨行政區域使用國有林地的,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集體所有的林地,由該組織向林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四)集體所有和承包的林地,承包方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五)集體所有和使用權已經轉讓的林地,受讓人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使用權未確定的國有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負責保護管理。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林業等有關部門對退耕還林建設項目進行檢查驗收。通過退耕還林驗收的土地,應當依法登記,發放林權證,並按照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第十二條申請林地權屬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林地權屬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相關林地權屬證明材料。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受理的登記申請進行公示,公示期為40日。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公示期滿後無異議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公示期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並頒發林權證:

(壹)申請登記的林地位置、界址和面積真實準確;

(二)林地權屬證書齊全有效;

(3)林地權屬無爭議;

(四)附圖所示的界樁、地物標誌與實地相符。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予註冊,並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註冊的理由。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林地權屬檔案,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確定專人管理。第十七條通過交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改變林地權屬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並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因繼承、受遺贈造成林地權屬變更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