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古代西方“憲法”的含義
考察古代西方憲法的含義,英語憲法或憲法性法律比其他語言中的西班牙語憲法壹詞更能說明問題。因為憲法或憲法性法律來源於拉丁語Constitutio,而拉丁語不僅是壹種古老的語言,也是西方國家宗教、哲學和科學研究的書面語。拉丁語Constitutio意為組織、法規、機構、法令等。“憲法”壹詞在西方語言中的使用具有以下與法律相關的含義:
1.在古希臘,憲法是壹種法律。亞裏士多德曾把古希臘城邦的法律分為憲法和普通法。他的《政治學》是基於對希臘城邦憲法的研究,他還編輯了《158個國家的憲法》壹書。在古希臘,憲法是關於城邦組織和權力的法律。主要包括關於公民權、公民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以及關於城邦議事機構、行政機構和法院的組織、權力和責任的法律。可見,當時的古希臘憲法與今天的組織法有些相似。
2.在古羅馬,憲法或憲政秩序指的是羅馬皇帝頒布的詔令和越權行為。詔令等。,經常出現在羅馬法和法律著作中。“憲法秩序”壹詞在查士丁尼皇帝簽署並賦予法律效力的《法學通論》序言中使用了四次,而且是在上述意義上使用的。
3.在中世紀,憲法是用來表達教會和封建領主的特權及其與國家關系的法律。
(二)中國古籍中“憲法”和“憲法”的含義。
中國古籍浩如煙海,“憲法”或“憲法”被廣泛使用。選擇以下選項:
1,《生命書》:“鑒於前王成賢,絕無勝算。”意思是按照前王的意誌制定法規永遠不會錯。“憲法”是指法律和法規。
2、《管子七法》:“在統治中,可以發布命令,明白憲法。”這意味著這個國家只有
只有統壹治理,才能發布命令,才能讓世界明白規律。
3、《李周·秋官·肖斯寇》:“憲,刑禁。”韓正宣註:“憲法也有表述,意即懸之。”
4、《康熙字典》解“憲”:“懸法以示人合憲,從害至省,從心至目,從法之象,使人知壞事之害,而憂其心。”
從上面可以看出,中國古籍中有“憲法”或“憲法”兩種用法,含義不同,但又相互聯系。在前兩種情況下,當用作名詞時,它指的是壹般的法律和法規。中國古代由於法律的組合,沒有民法和刑罰之分,法律主要是懲罰性的刑法,也就是所謂的“法與刑”。古代的“憲法”“憲法”主要指刑法。在後兩種情況下,作為動詞,它指的是法律的頒布。
對比中國古代和西方的“憲法”含義,可以發現“憲法”壹詞具有法律含義,但不同的是,在西方,憲法被視為不同於普通法律的組織法。中國沒有這種差別。近代的憲法概念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發展起來的,用“憲法”這個符號來表示壹種新的法律現象,其內容與組織法有壹定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