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經委員長會議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
2020年6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和閉幕會。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中國習近平主席簽署第49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擴展數據
香港國安法授權行政長官任命法官,法官從香港現有各級法官中確定,以政治忠誠和專業素質為基礎,並征詢香港國安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
這個過程不是任命新法官,而是優中選優,確認適合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國家安全法官不得說或做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事情,否則將違背其職責,不能信任他做出公正的判決,不得任命他或取消他的資格。
任命法官後,行政長官將不再參與任何具體的審判程序,這不會損害司法獨立。國安案件在各級法院按香港本地公訴程序審理,國安法官獨立、全面負責,任何外部勢力不得幹涉,這是香港基本法和國安法所保障的。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
中國經濟網-熱評香港國安法比任何有利於香港的經濟禮包都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