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傳喚通知書是公安機關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傳喚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法律文書,只能使用壹次,不能用於證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取保候審通知書是什麽意思?
辦案機關需要傳喚當事人並配合。取保候審是壹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隨時可用,以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對其不予羈押或者暫予解除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