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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時起訴對方怎麽辦?

法律分析:兩案應合並為壹案審理。理由是夫妻雙方都有起訴結婚的權利。但是,同壹婚姻關系不適合同時審理,沒有必要等待先受理案件的判決結果再決定後受理案件的結果。這不利於糾紛的解決,也不利於審判資源的合理利用。由於兩起案件事實相同,訴訟請求壹致,可以合並審理。如果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可以調解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