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準備金是指根據政府相關法律或特殊業務需要從保費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壹定金額的資金,以確保保險人按承諾履行其保險賠償或支付義務。
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壹般以保險立法的形式規定保險公司應當繳存保險準備金,以確保保險公司具有與其保險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償付能力。
擴展數據:
可保價值
保險價值是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有約定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作為賠償計算標準。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作為賠償計算標準。
簡單地說,保險價值可以通過三種方法確定:
(1)根據法律和合同法的規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確定保險價值的根本依據;
(2)根據保險合同和雙方約定。有些保險對象的保險價值很難衡量,如人壽保險和健康保險。如果人的健康和生命不能用金錢衡量,保險價值應由雙方商定。
(3)根據市場價格變化確定保險價值。壹些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不總是恒定的。大部分標的物也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貶值,其保險價值呈下降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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