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對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判決執行困難或者造成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財產、責令實施壹定行為或者禁止實施壹定行為。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應裁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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