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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返還和折扣補償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後,在確定返還財產時應充分考慮財產升值或貶值的因素。

(1)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後,雙方應將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返還對方。

應當返還的股權、房屋等財產相對於合同價款發生價值增減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市場因素、受讓方的經營或者附著與財產價值增減的相關性,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避免因合同未能成立、無效或者撤銷而使壹方受益。

(2)標的物已經滅失、轉賣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無法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張折價賠償的,人民法院將依法予以支持。

折價時,應當以交易時當事人約定的價格為基礎,並考慮標的物滅失或者轉售時當事人的利益,綜合確定補償標準。

標的物滅失時當事人取得的保險費或者其他賠償以及轉賣時取得的對價,屬於當事人因標的物取得的利益。

高於或低於價格的部分利益也應在各方之間合理分配或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