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書法字典 - 隱瞞犯罪所得數額的司法解釋

隱瞞犯罪所得數額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體性:

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量刑規定: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5000元以上不滿1000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3000元以上不滿6000元的,處以罰金。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654.38萬元的,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在6000元以上不滿654.38萬元的,是管制刑。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654.38+50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在654.38+50萬元以上的,處拘役。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2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為654.38+0.5萬元的,處6個月有期徒刑。每增加四千元,刑期增加壹個月。5.任何人隱藏或隱瞞犯罪所得將被判處3年6個月監禁。建議保留此電話,以便長期咨詢。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人民中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經2065438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和2065438年3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3年3月8日第1571次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2003年)為懲治盜竊行為,保護公私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至三千元、三萬元至十萬元的, 並分別認定30萬元至50萬元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跨區域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盜竊,無法查證盜竊地點的,應當按照受案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相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按盜竊罪處理,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第二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50%確定:(壹)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二)壹年內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四)自然災害、事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五)盜竊殘疾人、老年人、殘疾人財物的;(六)盜竊患者或其親友在醫院的財物;(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八)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第三條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非法進入他人住宅用於家庭生活且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宅實施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以實施違法犯罪為目的,盜竊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器材,或者盜竊其他能夠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材的,以“攜帶兇器盜竊”論處。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第四條盜竊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壹)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憑證的,按照有效價格憑證認定;沒有有效價格憑證的,或者根據價格憑證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規定委托鑒定機構鑒定;(二)外幣被盜的,按照被盜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幣種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按照被盜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境內銀行和國際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套利的;(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額可以查證屬實的,按照查證屬實的數額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額無法核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正常月消耗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平均消耗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滿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平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平均用量計算盜竊數額;(四)明知是通過竊取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按照合法使用者支付的費用確定;不能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復制後的每月支付金額減去被盜復制前六個月的每月電話費計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滿六個月的,按照每月實際電話費計算盜竊數額;(五)盜竊他人通信線路並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盜竊數額按照銷贓數額認定。如果盜竊行為給車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可以將損失數額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第五條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據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壹)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證券的,按照面值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收入計算盜竊數額;(二)盜竊已兌現的記名可轉讓支付憑證、有價證券和票據的,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產價值計算盜竊數額;如果沒有兌現,但車主無法通過掛失、更換、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盜竊數額應當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第六條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壹盜竊公私財物的,或者攜帶兇器入室盜竊、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50%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第七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或者退賠,具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壹)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較少且不是主犯的;③被害人諒解;(四)其他情節輕微、無害的。第八條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並獲得寬恕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酌情從寬處理。第九條盜竊壹般文物、三級文物和國有館藏二級以上文物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盜竊多件不同等級的國有文物,三件同壹等級的文物可視為壹件更高等級的文物。盜竊民間收藏文物的,依照本解釋第四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認定盜竊數額。第十條非法駕駛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壹)非法駕駛機動車,造成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二)為盜竊其他財物,將車輛作為犯罪工具後非法占有,或者棄車丟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三)以其他犯罪為目的,將機動車輛用作犯罪工具後非法占有或者遺棄該車輛,造成車輛損失的,以盜竊罪等罪論處;返還車輛無損失的,根據其所犯其他罪從重處罰。第十壹條盜竊公私財物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壹)以破壞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害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如果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則選擇重罪,從重處罰;(二)盜竊犯罪後,為了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等罪論處;(三)盜竊雖不構成犯罪,但損壞財物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第十二條盜竊未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三)其他嚴重情節。盜竊既遂與未遂,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相同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論處。第十三條單位組織、教唆盜竊,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和本解釋有關規定的,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傳遞者和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第十四條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的,處壹千元以上盜竊金額二倍以下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處壹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五條本解釋發布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