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民法院審判庭的法官、公訴人和辯護人的席位作出如下規定:
1.審判庭審判區正面設置審判臺,高20至60厘米(高度應與審判庭面積相適應);庭審桌前右側設有公訴臺,與庭審桌同高;審判臺前方左側有壹個辯護臺,高度與審判臺相同。審判臺、公訴臺、辯護臺分別設置法官、檢察官、辯護人席位。公訴臺和辯護臺呈八字形,均面向被告。
2.證人席位於公訴臺右下方的平地上。
3.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現有審判法庭應當重建。今後,新的審判庭應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設計和建設。
民事面對著審判臺,原告的座位在右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名稱、審判活動區域布局和懸掛國徽的通知》(1993 12.8)第二條規定:“法庭前設原、被告、訴訟代理人座位,分別位於相對兩側,原告座位在右,被告座位在左,三者之間的距離不少於100厘米。如果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坐在法庭前面,您也可以使當事人平行坐著,面對審判臺,原告座位在右邊,被告座位在左邊,距離不少於50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