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與新聞報道缺乏嚴格區分,在壹定程度上是新聞理論混亂的重要原因之壹。我在《新聞本體論大綱》[1]中提出,新聞和新聞報道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屬於兩個不同的範疇。新聞是人們在實踐中體驗和關註的鮮活事實,屬於社會存在的範疇;新聞報道是對經驗事實的再現和陳述,是對新聞的報道,屬於社會意識的範疇。至於“新聞”,我在《論綱》裏已經詳細討論過了。本文試圖進壹步探討新聞報道,並在此基礎上重新審視新聞(報道)的真實性。
壹個
李良榮在《新聞學概論》[2]中區分了“新聞的兩種定義”,壹種是“新聞是最近事實的信息”,另壹種是“新聞是最近事實的報道”,並正確地指出,前者是指新聞的實質性內容,後者是指新聞的表現形式。但在接下來的論述中,李只把握了內容與形式的統壹,卻沒有看到二者之間的對立與矛盾。在內容與形式的統壹問題上,李重形式輕內容。所以最後他不僅沒有真正區分新聞和新聞報道,還把新聞的實質內容統壹到了它的表現形式——新聞報道上。
現在我暫且把區分新聞和新聞報道的任務放在壹邊,先討論壹下新聞學界普遍認可的關於新聞定義的兩種基本觀點。它們似乎就像是計算機語言中的缺省點。
Positions),人們不假思索地持有這些觀點,因此任何對這些觀點的偏離都需要有意識的努力和令人信服的論據。第壹,新聞只能是信息或信息,不能是事實,因為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可移動的。例如,我們不能四處移動火災或車禍,但我們只能復制和傳播關於它們的信息。第二,新聞必須傳播,即由這個人或壹群人傳播給那個人或壹群人。沒有這種傳播,只能是客觀事實,而不是新聞。
我想從攻擊這兩個默認點開始。先看第壹個問題。涉及到我們長期以來對“事實”的基本認識。真相是什麽?什麽樣的事實在新聞學研究中是有意義的?在《論綱》中總結我的觀點:(1)事實不是簡單的東西,而是有些事物具有壹定的屬性或壹定的關系,即客觀事物或現象的壹些實際情況。比如不能說“太陽”是事實,只能說“太陽從東方升起”是事實;(2)客觀事物或現象的實際情況是不容置疑的客觀性,不取決於任何人的主觀意誌。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必須承認“令人舒服的事實”的存在;(3)但對於人類社會來說,“舒適的事實”除了作為人們在實踐活動中不斷經驗和認識的無窮源泉之外,毫無用處。包括新聞學在內的壹般人文社會科學(哲學除外)所研究的事實,只能是那些與人相遇的,在社會實踐中被感知的,即“經驗事實”。
現在我們來看“經驗事實”。“經驗事實”壹方面是客觀事物的屬性或關系對人的呈現,另壹方面是人們對這些屬性和關系的把握和判斷。前者是基礎,後者是條件,二者缺壹不可。因此,新聞學所研究的事實,不僅僅是獨立於人的意識的“自在之物”或“自在之態”,而是概念所接受的、主體所判斷的客觀事物實際情況的感性呈現,是被感知的“自在之物”或“自在之態”,是知識經驗中的“自在之物”或“自在之態”。此時,事實不再是其自身發生發展的自然歷史或某些物理化學性質和關系的總和。它不是壹種只能通過某種能量和質量的投射才能傳播的狀態,而是可以通過命題來判斷,通過陳述來表達和傳播的感性認識。感性認識的可傳播性不言而喻。如果我們的分析能夠成立,那麽事實不可復制和傳播的觀點就是錯誤的,為此引入的“信息”概念是多余的。事實上,幾乎所有用“信息”來定義新聞的學者,都會用“事實”來進壹步定義信息,都承認新聞不是壹般的信息,而是“關於事實的信息”,因為信息的概念過於寬泛和模糊。與其這樣,為什麽不直接用“事實”來定義新聞?根據我們的分析和理解,“關於事實的信息”其實就是“事實”。除此之外,我實在想象不出還能是什麽。
據說“信息”概念的引入還有壹個“重大的理論意義”,就是澄清了新聞與宣傳的關系,使人們認識到新聞的內容是信息,而宣傳的內容是觀點(觀點不也是信息嗎?)。但在我們看來,不必引入“信息”的概念來厘清新聞與宣傳的關系,只需明確新聞是人們在實踐中體驗和關註的鮮活事實。幾千萬年的* * *社會實踐,為人們提供了對外部客觀世界的基本認識形式。這些被壹些哲學家稱為“先驗形式”的背景條件,決定了人們對“經驗事實”的認知基本壹致。正是在這種認識範圍內,我們說“事實勝於雄辯”。新聞是經驗事實,所有社會成員的認同基本壹致;新聞報道是特定記者(個人或組織)在上述基本認識之外,對經驗和事實的陳述。
除了形式,還包含了記者自己特殊的“認知形式”。可以說,大多數新聞報道都凝聚著報道者的思想和觀點。所以,不管中國社會現實的政治淵源如何,把新聞等同於宣傳的理論淵源在於把新聞等同於新聞報道,而不是缺少壹個“信息”概念的引入。最早提出這個概念的學者還有壹個想法,就是試圖找到壹種方法甚至公式來計算新聞信息量,但20多年的實踐表明,這樣的努力是徒勞的。
此外,我們也贊同余思勇對信息定義新聞的質疑:第壹,信息作為壹個通用的科學概念,至今沒有公認的定義,因為學界觀點仍不壹致,國際上公開發表的“信息”定義多達39種。更可笑的是,《牛津詞典》在解釋“信息”時,說“信息是談論事物、新聞和知識”;韋氏詞典也認為“信息是在觀察或研究過程中獲得的數據、新聞和知識”。於是輾轉反側,互相借用,越解釋越糊塗。二、用信息揭示新聞現象的本質,信息本身的本質是什麽?是物質的還是意識的?就連信息論的創始人韋納也說不清楚:“什麽是信息?信息既不是精神的,也不是物質的。”在這種情況下,用“信息”來定義“新聞”,至少是不科學的,也是不嚴肅的。再次,根據壹般邏輯中“被定義項不能直接或間接包含被定義項”的定義規則,用“信息”來定義“新聞”,相當於犯了“循環定義”的邏輯錯誤。[3]
現在我們來看第二個問題。沒有人報道和傳播的客觀事實算新聞嗎?甘惜分說:“在某地有事實和最新的重要事件並不意味著有新聞。如果壹個重大的自然現象在壹個偏僻的、無人居住的地區發生變化而不為人所知,沒有人知道,沒有人傳播,即使不為人所知,也不構成壹種新聞。”[4]這大概是建國後最早的沒有傳播就沒有新聞的學術說法。乍壹看,這種說法有道理。但稍加推敲就會發現壹個問題:這裏的“事實”是“舒適的事實”還是“經驗的事實”?從“默默無聞,無人知曉”,似乎是前者;從這個變化是“最新的”、“重要的”、“顯著的”來看,顯然是後者。如果是前者,如我們之前所說,就不應該是新聞學討論的事實;如果是後者,我們認為不可能是“未知”,因為它已經出現在人們面前,被人們聽到了。對於那些看到和聽到的人來說,這是新聞。我們認為,壹個人或壹群人親身或直接經歷的新鮮事實,對這個人或壹群人來說就是新聞。《紅樓夢》中第壹次,甄破解了瘸腿道士寫的“好歌”後,從道士肩上搶過錢包,背在背上。他沒有回家,而是和瘋道士壹起漂流了。這件事(我們假設是事實)“現在轟動鄰裏,大家都把它當成新聞傳奇。”從邏輯順序來說,先有“新聞”,再有關於它的“傳說”。
鄰居目睹或經歷的事實就是新聞,而事實的“傳說”就是新聞報道。原因似乎很簡單:所謂新聞報道和新聞傳播,就是新聞先於新聞報道和傳播而存在;所謂新聞采訪和新聞寫作是壹樣的。從發生學上看,新聞壹定是第壹位的,報道和傳播是最後壹位的。人類經歷的壹個事實,只要有新聞價值,不報道不傳播,還是新聞。報道和傳播是新聞傳播的前提,但不是新聞誕生的前提。試想壹下,我們在事先沒有得到消息的情況下,報道和傳播了什麽?起初,人類的祖先主要是通過直接的經驗來認識周圍的客觀事物。它是進化的結果,是文明的象征,是借助他人的經驗來獲得自我,而新聞傳播是這壹結果和象征的組成部分。基於以上認識,我們從本體論的角度堅持新聞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體驗和關註的鮮活事實。而且,這裏的體驗首先是直接體驗。如果壹定要用交際術語的話,屬於人們的“人際交往”。
二
人是壹種可以從他人的經歷中獲得自我的動物。即使在壹個相對較小的社會中,也不是每個社會成員都能直接體驗到他想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的各種自然和社會事件。這就需要間接經驗,也就是學習別人的經驗。任何事件或現象都有壹定的時空邊界和範圍,不同時空範圍內的人不得不依靠間接經驗來理解這些事件或現象。這是新聞報道和新聞傳播存在的重要原因。社會規模越大,對間接經驗的需求就越大,以至於今天的社會不得不委托專門的人員,設立專門的機構來從事這項工作。
間接經驗只能通過壹定的符號形式來呈現和傳播,而最精致的符號形式就是語言。新聞報道是對“經驗事實”的陳述。因為這個陳述有壹個對應的感性呈現對象,即對象刺激我們的感覺器官所產生和形成的感覺圖像,它必然是壹個真假陳述,也就是壹個命題,所以新聞報道是由命題組成的。可以說,新聞是為命題而陳述和肯定的內容,新聞報道是新聞的表現形式。兩者既統壹又對立,既壹致又不壹壹對應。我們既不能把它們分開,也不能不顧它們的主要本質區別而把它們混淆起來。
說新聞是由命題陳述和肯定的,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命題形式都適合陳述新聞內容。事實上,只有某些命題才能成為新聞的基本表達形式。金在1941發表的《論不同的邏輯》壹文中把命題分為三種類型:特殊命題、普遍命題(彭憶蓮認為這似乎是“普通命題”的印刷錯誤)和普遍命題。特殊命題決定特殊事實,如“賈慶林在十屆全國政協壹次會議上當選政協主席”、“壹男子攜帶可疑爆炸物闖入路透社北京分社”。通俗化命題或共同命題決定了壹個時間壹個地點的共同情況,用來表達和肯定“歷史總結”,即“歷史上特殊事實的結合”,如“清朝人有辮子”“今天這個班的姑娘都化了妝”。常見的命題都是斷言真理的,比如“兩條平行線之間的距離在任何地方都是相等的”、“人必須吃飯才能生存”。[5]第壹個命題用來確定壹個特殊事實,它以特殊陳述或單壹陳述的形式出現,所以稱為特殊命題。第三個命題斷言普遍真理(包括理論、觀點、壹般規範等。)並以全稱陳述的形式出現,故稱泛命題。兩者之間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第二個命題,共同命題,有些復雜,需要具體分析。普通命題不同於普遍命題。首先,普遍命題所表達的內容是超越具體時空的,比如“人必須吃飯才能生存”不受特殊時空條件的限制;但是,普通命題受到特殊時空條件的限制,不具有超越時空的普適性。只表達某個時期、某個範圍內的某個大概情況,比如“今天這個班的女生都化妝了”,而且僅限於“今天”和“這個班”。其次,普遍命題具有普遍的壹般性和類比性,因此未來可能會被更具壹般性和類比性的命題推翻,比如被“日心說”推翻的“地心說”;普通命題是特定時空條件下的“歷史總結”。如果這個總結符合當時的實際,就不存在被未來的命題推翻的問題。如果“今天這個班的女生都化妝了”是真的,那麽不管這個班的女生明天化妝還是後天化妝,這個命題都無法被推翻。第三,普適命題要求有普適的事實基礎,可以通過實驗和觀察反復證實;而普通命題只是在特定的時空條件下基於事實,任何超出這個條件的驗證都是沒有意義的。由此可見,壹般命題雖然也有全稱陳述的形式,但並不是普遍命題。
那麽普通命題和特殊命題的區別是什麽呢?它們也能像特殊命題壹樣陳述壹個經驗事實嗎?因為普通命題采用全稱陳述的形式,所以不是特殊的經驗事實。這樣,這種命題既不同於表達壹般理論的壹般命題,也不同於表達具體事實的特殊命題。金認為它是“壹個介於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間的命題”。就與事實的關系而言,“這種命題似乎比普遍命題更接近事實”。[6]但與我們論題相關的是,這些命題是否肯定事實,如果肯定,它們是什麽樣的事實?對於這個問題,我們贊同彭憶蓮在《論事實》中的分析:普通命題有兩種。壹種是主體代表的對象範圍很廣,以至於觀察者無法通過感性經驗直接獲得他想要判斷的所有內容。對於壹個具體的觀察者來說,不可能通過直接觀察阿清王朝來確定。沒有壹個具體的觀察者能保證它肯定了壹個又壹個特殊的事實,即不能證明清朝人人都有辮子,所以這種普遍命題“既不代表普遍事實,也不肯定壹個特殊事實”。
【7】另壹種是主項所代表的對象範圍較窄,壹個特定的觀察者可以通過感性經驗直接獲得他想要得出的所有內容,比如“這個班的女生都化妝了”,壹個能力正常的觀察者完全可以得出並確認這個班的每個女生都化妝了。這類命題雖然不像特殊命題那樣歸納出壹個特殊的經驗事實,但它可以在壹定的時空內,即在壹個狹義的時空內,概括和確定所有的事實。為敘述方便,我們稱前者為“廣義的壹般命題”,稱後者為“狹義的壹般命題”。
通過以上對命題的分析,不難得出結論:新聞作為“經驗事實”,只能是特殊命題和狹義壹般命題中所陳述的內容。由於狹義壹般命題的全稱陳述受到特定時空的限制,其時空範圍非常有限,我們有理由將其視為有限範圍內特殊命題的組合。因此,我們認為新聞的基本陳述形式是壹個特殊命題。當然,這個特殊命題必須與對客觀事物的感性呈現相壹致,即必須是真的。至此,我們可以得出壹個結論:新聞是真專項命題所陳述的內容,新聞報道是真專項命題以及由這類命題構成的陳述形式。在壹個具體的新聞報道中,只有真正特殊的命題所陳述的內容才是新聞內容,否則無論多麽新鮮,多麽重大,都不是新聞內容。
三
新聞報道與新聞的關系,壹般可以理解為形式與內容的關系,二者既統壹又對立;它們既是表裏的,又不是壹壹對應的。把它們分開是錯誤的,不分青紅皂白地把它們混為壹談也是同樣的錯誤。
理論上,新聞和新聞報道有四個主要區別:
首先,新聞屬於社會存在的範疇,新聞報道屬於社會意識的範疇。按照前面的論述,新聞來源於經驗事實,經驗事實來源於“舒服的事實”;新聞報道是人腦對壹些經驗事實進行整理、加工、呈現的結果,屬於另壹個環節。如圖所示:
左邊三個省略號中,最外圈代表“自由的事實”,中間層代表“經驗的事實”,最裏層代表“新聞的事實”(本體論意義上的新聞);新聞記者只從新聞事實中選取壹部分,有意識地進行整理、加工和表現,並通過適當的符號形式物化到新聞報道中。右邊的小橢圓代表具體新聞報道,大圓圈代表抽象新聞報道,即所有具體新聞報道的總和。當然,用具體的圖形來表達抽象的思想,總會有壹些問題。如上所述,“舒適的事實”實際上是無限的,而不是有限的,而“經驗的事實”是不斷擴展和動態的。但畫面至少清楚地表明,新聞和新聞報道屬於兩個不同的環節,前者屬於社會存在的範疇,後者屬於社會意識的範疇。
其次,同樣的內容有不同的表現形式,相應的,同樣的新聞可以有不同的新聞報道。這個問題早有學者指出。20多年前,甘惜分列舉了新華社和美聯社對北平解放的不同報道。然而,幾乎所有的學者都是從“事實”與“新聞”的關系而不是從新聞與新聞報道的關系來談論這個問題。在他們看來,造成這個問題的原因是不同的記者對“事實”的選擇和判斷不同。按照我們的觀點,新聞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體驗和關註的鮮活事實,新聞報道是對真實的特殊命題的陳述。簡而言之,新聞是事實,新聞報道是命題的陳述。同樣的新聞可以有不同的新聞報道,根源在於同樣的事實可以用不同的命題陳述。在討論這個問題時,金舉了壹個例子:“樹在廟前”和“廟在樹後”不僅是兩個句子,也是兩個命題,但這兩個命題所判斷的只是壹個事實”。[8]這裏似乎沒有不同的選擇和對事實的判斷。”“樹在廟前”和“廟在樹後”都選擇和判斷同壹個事實。也就是說,造成同樣的新聞有不同的新聞報道的本體論根源,並不是新聞記者有不同的立場和觀點,而是新聞本身作為壹種“經驗事實”,是直接性和間接性、主觀性和客觀性的統壹。就事物的客觀情況以其自身的形式呈現給人們而言,它具有獨立於人的意誌的客觀性;就事物的客觀情況而言,具有壹定的主觀性質。作為新聞的“經驗事實”,客觀性與主觀性的對立統壹在這裏體現為事實與命題的對立統壹,即命題反映事實,但又不同於事實。事實體現“經驗事實”的客觀內容,命題體現“經驗事實”的主觀形式。主觀形式可分為普遍性和特殊性。作為壹種普遍的認知形式,它是在億萬年的社會實踐中形成的,為每壹個認知主體所接受和認可,具有社會存在的屬性。新聞報道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就是建立在這種普遍的認知形式上的。但是,特殊的認知形式受到具體認知主體自身條件的制約,可能千差萬別。新聞報道的主觀性、傾向性和壹些無意的失實都與此有關。
再次,內容沒有真假,只是反映內容的形式有真假。相應的,新聞報道有真有假,但新聞無所謂。新聞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體驗和關註的新鮮事實。事實只能存在,或者存在於過去,或者存在於現在,不可能有過去和現在都不存在的“事實”;從經驗的角度看,人對事實的把握是對感性經驗的直接把握,即通過感性直觀地體驗事實。這種感性的直覺與人類有著相同的生物學基礎,也有著億萬年實踐形成的相同的文化基礎。正是在同樣的基礎上,我們把太陽從某個物體折射出來的光看成“紅”色,把壹個質量大的物體離開地球表面的運動看成“飛行”,把超過壹定分貝的聲音看成“噪音”等等。因此,感性直觀經驗對於正常的社會成員來說基本上是壹樣的,這就是為什麽“經驗事實”是可能的。新聞報道是由命題組成的,命題總是有真有假,否則就不是命題。可見,所謂的“新聞真實性”其實是壹個偽範疇。新聞無所謂真假。假的不是新聞。真假的是新聞報道。所謂“假新聞”,其實就是假新聞報道。
最後,新聞報道是有報道者的主觀感受的,這在新聞中是沒有的。新聞作為經驗事實,是人的感覺器官對客觀事實的直接接受和把握,人的情緒、價值觀等主觀因素在這個過程中幾乎無能為力。所謂“必須面對事實”,恰恰就是這個道理。但是,當經驗事實作為結果成為主體的“客體意識”時,主體的“自我意識”就開始糾纏這個“客體意識”,甚至幹擾它。新聞報道是報道主體對經驗事實的陳述,滲透著敘述者的主觀自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