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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上說失蹤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規定,失蹤人重新出現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宣告失蹤。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失去消息之日起計算。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撤銷失蹤宣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失蹤人重新出現或者知道其下落的事實。失蹤人回到居住地、居所或者工作單位,或者其近親屬、其他近親屬、朋友通過各種方式知道其真實下落的,失蹤人可以親自或者委托他人重新辦理民事關系。這樣,失蹤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進行民事活動,不需要財產代管人幫助處理債權債務關系;

2.失蹤人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撤銷失蹤宣告。失蹤人重新出現後,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即失蹤人的近親屬和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失蹤人及其近親屬不申請撤銷的,法院不能主動撤銷失蹤宣告。雖然我出現了,但從法律上講,該人還是失蹤人員,不能親自參加民事活動。

3.法院作出了撤銷失蹤宣告的判決。作出撤銷判決的法院,應當是作出宣告失蹤的法院。在核實失蹤人重新出現或者知道其下落的事實後,法院作出了撤銷宣告失蹤的判決。

綜上所述,宣告失蹤的判決被撤銷後,財產代管人的身份將喪失。財產保管人應當將其管理的財產交給自己,並報告與該財產有關的民事活動。財產保管人應當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他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五條

失蹤人重新出現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再次出現的,有權要求財產保管人及時移交相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保管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