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事證據制度改革與發展的路徑選擇
當前,我國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正在穩步推進。改革是發展的前提,改革的基本特征是創新,刑事證據制度的改革和發展也不例外。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五部門聯合制定發布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刑事證據兩個規定”),這是我國刑事證據制度改革的產物,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發展方向。但是,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刑事證據制度的改革、發展和完善不僅是壹個漫長的過程,而且是壹項系統工程。我們應該從更高的角度進行全面和長期的規劃,並選擇正確的路徑持續推進。筆者認為,改革必須建立在觀念更新和制度創新的基礎上,這是所有改革的基本路徑。然而,從實踐的角度來看,觀念更新和制度創新相輔相成,互為因果。就刑事證據制度改革而言,觀念的更新至關重要,如無罪推定、人權保護、程序正義等,這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改革的進程和質量,但新的刑事證據原則和制度的構建可能更具實用性,應成為當務之急。當刑事證據制度自成體系並形成完整的法律規範時,不僅可以使刑事司法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還會極大地影響司法主體的行為意識,觀念變革就在其中。以上述兩條刑事證據規定為視角,從證據原則、證據收集、證明、質證、認證等方面系統闡述了制度創新的內容和要求,努力探索出壹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證據制度改革發展的正確道路。壹、關於確立刑事證據三原則刑事證據原則是刑事證據制度改革和發展必須遵循的指導方針。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各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以民主、文明、法治為基本取向,在證據制度上普遍奉行無罪推定、證據裁判和程序法治三大原則。可以說,這三項原則已經成為現代刑事證據乃至整個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首先是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的思想起源於古羅馬法。近代第壹個完整闡述無罪推定內涵的人是意大利啟蒙刑事法學家貝卡利亞。他在《罪與罰》壹書中寫道:“在法官判決之前,壹個人不能被稱為罪犯。只要不能斷定他違反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合同,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如果罪行不確定,壹個無辜的人不應該受到酷刑,因為根據法律,他的罪行尚未得到證明。”【1】作為法國大革命的成果,第1789號《人權宣言》是第壹部對無罪推定原則作出經典表述的法律文件。在200多年的發展中,無罪推定的內涵和外延不斷擴大,並在許多國家將刑事訴訟原則上升為憲法原則,人權保障的價值越來越凸顯。“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的鐵規,是落實人權保障的最根本原則。”【2】作為刑事證據原則,無罪推定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其派生規則上。學界公認的衍生規則有三種:(1)在刑事訴訟中,證明被告有罪的舉證責任由控告方承擔,被告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2)被告人有權拒絕陳述,不能強迫被告人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也不能以被告人的沈默作為定罪的依據;(3)對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輕重有疑問時,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壹般認為,我國196年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2條和第162條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但條文內容並不完整,尤其是上述三條派生規則。不僅沒有法律規定,甚至還有“被告應當如實陳述”等相互矛盾的規定。正因如此,筆者認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對無罪推定原則的貫徹並不徹底,以至於在後來的司法實踐中,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刑訊逼供屢禁不止,嚴重時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趙作海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刑事證據兩個規定》的頒布在壹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不足,但這兩個規定只是壹種補救措施,並不能解決全部問題。壹是兩個規定的內容仍有不少保留和通融;其次,其效力等級較低,僅屬於壹般規範性文件,不具有法律強制力。因此,我們希望在未來的刑事訴訟法修改中,能夠認真反思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對無罪推定原則及其衍生規則作出更加準確、完整的規定,真正發揮其對整個刑事證據制度的重要指導作用。二是證據裁判原則。所謂證據裁判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必須依據證據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不能在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作出有罪判決。根據證據裁判原則,在刑事訴訟中,如果不能證明被告有罪,就意味著證明他無罪。眾所周知,證據是訴訟的基石。在刑事訴訟中,從立案、偵查、起訴到審判,壹切訴訟活動都是圍繞證據展開和推進的。過去發生的任何案件,經過時間的推移,案件事實的認定只能依靠證據。而且,僅有證據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滿足充分、明確的要求,否則無法做出符合證據裁判原則的有罪判決。應該說,自1979我國刑事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證據裁判原則的精神在指導原則、訴訟程序和基本制度的規範中得到了相當程度的體現,但我們並沒有公開確立證據裁判原則,存在許多不科學、不完善的規定。可喜的是,刑事證據兩大規定之壹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二條明確提出了“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的要求,這是對刑事訴訟法“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深化,是歷史性的進步。我希望在未來的刑事訴訟法修訂中,證據裁判原則能夠在基本法中正式確立,並確保在所有案件中得到遵守。三是程序法治原則。程序法治原則要求刑事訴訟程序建設不僅要有完備的法律形式,而且要充分體現民主、文明、公正的程序法治精神。在刑事訴訟制度的構建中,證據制度標準是其靈魂和核心。可以說,沒有現代證據制度,就沒有民主、文明、法制的訴訟程序;換句話說,訴訟程序只是壹個法律制度形式的美麗外殼。另壹方面,程序法治原則具有重要意義,它限制了司法公權力的行使,保護了被起訴人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這就要求司法人員在收集、固定、保存、審查、判斷證據時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不僅要追究司法工作者的個人責任,還會導致訴訟失敗和被告被無罪釋放。應該說,《刑事證據兩個規定》的出臺彌補了我國證據立法在非法證據排除和審查判斷證據方面的不足,但這兩個規定的內容和作用仍然有限,我們不能讓它們承受不可承受之重。我們希望在未來的刑事訴訟法修改中,能夠確立程序法治原則,並根據這壹原則精神構建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刑事訴訟和刑事證據制度。根據證明活動的內在邏輯關系,司法證明主要包括取證、出示證據、質證、認證四個環節。刑事證據制度的構建和司法證明活動必須遵循刑事證據三原則。只有在這三個原則的宏觀指導下,才能建立統壹的證據收集、證明、質證和認證制度。在上述四個相繼的司法證明環節中,每壹個環節都是後者的基礎和前提,而後者又是前者的深化和運用,二者有機相連、環環相扣,形成了壹個證據運用鏈條。刑事證據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甄別、篩選,最終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刑事證據制度改革不僅要著眼於基本原則的構建,更要落實到取證、舉證、質證、認證等具體制度中。基於無罪推定、證據裁判和程序法治三大原則,下文將具體闡述證據收集、證明、質證和認證的制度創新。二是證據收集的制度創新證據收集是司法證明的第壹個環節,是證據進入訴訟領域需要打開的第壹道門。刑事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需要經歷壹個從自然狀態到法律狀態的轉化過程,未納入訴訟軌道的證據並不是證據法通常需要研究的問題。根據刑事證據三原則的要求,如果證據不及時、不充分、不規範甚至不合法,或者無法取得證據,可能會嚴重影響訴訟的正常進行,甚至導致後續訴訟根本無法繼續進行,就像“巧婦難為無米之炊。”證據進入訴訟軌道的過程就是訴訟各方收集證據的過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嚴重的各種證據。”雖然當事人有權積極收集證據,但由於其收集證據的能力較弱且缺乏足夠的制度保障,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的效果並不理想,因此證據的收集主要依靠公安和司法機關。收集刑事證據的過程主要是在案件的偵查階段,偵查活動對於壹個刑事案件的發展至關重要。證據是否紮實、規範、合法,主要取決於偵查階段的工作。基於此,本部分重點論述了調查取證的相關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於證據收集制度的規定雖然較為零散,但已逐漸系統化。《刑事訴訟法》第43條和第45條對證據收集制度作了原則性規定。前者規定公安司法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嚴重的各種證據;後者規定公安、司法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具體到每壹類證據的收集,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等各種偵查措施收集證據的有關問題。此外,相關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壹些重要的證據規則。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