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羅爾斯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
1.任何不公正的事情都應該改革或廢除。“作為人類活動的首要價值,真理和正義永遠不會妥協。”
2.他把正義分為社會正義和個人正義,主張正義首先是社會正義。因為人生活在社會中,只有在社會制度的基礎上才能決定個人的行為在道德上是否合理。
3.為了論證他的正義理論,他使用了壹種改進的社會契約理論。他將所有簽約方置於“無知的面紗”之後,並使他們對有關其自身特征的任何具體情況壹無所知。他試圖通過理解和分析人們在這種狀態下的選擇來建立壹個指導制度設計的根本道德原則,即他的正義原則。
第二,羅爾斯有兩個正義原則:
1.首先,每個人都應該擁有與他人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制度相兼容的類似自由制度的平等權利。
2.第二,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應至少在符合公正儲存原則的條件下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此外,在機會公平和平等的條件下,職位和地位對所有人開放。"
3、第壹性原則實際上是自由第壹性原則,“自由只能為了自由而受到限制”。第二個原則是機會均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兩個原則的地位是不壹樣的,第壹個原則高於第二個原則;在第二項原則中,機會均等原則高於差別原則。
第三,在兩個正義原則中,他註重尊重人,這符合人們的心理和現實趨勢,易於人們接受;他主張的正義是社會正義,他承認並強調差別原則,即他的社會正義具有壹定程度的相對性。這種形式正義確立了人民權利的平等,照顧了人民的物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