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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背景中的附圖標記可以用在實施例中嗎?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在清晰準確的前提下,盡量使用規範的書面語言。

當然,如果能保證沒有歧義,能說清楚,表述就口語化壹點,比如“大多數人認為。”。。它會跑得有點慢。。。“沒什麽大不了的,只要沒有歧義,考官就不會因此而要求改正,也不要那麽‘口語化’以至於變成只有部分地區才懂的方言。其實不會有問題,只要清晰準確,表達有點日常口語對話,問題不大。

實施例的部分內容建議闡述本專利方案所依據的原理,如果可能的話描述設備運動過程,根據原理和機構運動過程推導出技術方案的有益效果。

說明書的主要作用是支持權利要求中概括的範圍,即權利要求是對技術方案的概括,在撰寫過程中會對技術特征進行概括。實施例的主要作用是充分說明技術方案的實現過程以及實現手段是什麽。實施例寫得越全面,權利要求中概括的範圍就越能得到支持。

該規範就像壹個權利要求的字典。如果權利要求中有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權利要求中涉及可能有歧義的詞語,可以在實施例中進行補充說明,例如“本申請中涉及的試劑具體指。。。不是。。。"當權利要求中涉及不明確的位置詞時,也可以在說明書中說明,如“左、右、前、後等”。

壹般來說,實施例部分可以這樣寫,結合技術背景、原理、運動過程、實現手段,推導出方案的有益效果。作為權利要求書的字典,不清楚權利要求的內容對於本領域技術來說是完整的。